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國民年金-法令規章-行政解釋-99 ... | 國民年金算遺產嗎

即修正後之債務清償僅需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而修正前之民法原則上採「 ... 前項第5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 ...:::首頁業務專區國民年金法令規章行政解釋99年度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分享facebooklineplurktwitter列印小字級中字級大字級業務專區勞工保險勞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紓困貸款業務職業工會、漁會補助業務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勞保年金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就業保險就業保險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含育嬰津貼)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個人專戶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墊償制度墊償制度簡介提繳業務墊償業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國民年金國民年金簡介納保計費保費繳納/年資各項給付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保險農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退休儲金農民退休儲金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老農津貼老農津貼簡介申請業務排富試算183天試算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99年度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申請人得否比照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自保險給付中扣抵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間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案。

(1)按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同法第16條前段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

」本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時,其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月數,計入保險年資;該尚未繳納之保險費,於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

」(2)鑑於本法施行細則第30條之規範對象限於「被保險人」,而喪葬給付依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遺屬年金係由符合本法第40條規定之遺屬請領,該二項給付之申請人均非「被保險人」,是以,因本保險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申請人非屬本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之適用對象,自無法從保險給付中扣抵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間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

《內政部99年01月05日台內社字第0980238872號函》已停止適用有關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第4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30日內繳還」之適用對象疑義案。

(1)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同條第2項規定:「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同條第3項:「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

」同條第4項規定:「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30日內返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2)綜觀上開本法第24條之立法意旨,第2項明文規定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時,法定繼承人有通知保險人之義務,且按同條第3項規定,未及撥入領取年金給付者帳戶之年金給付,其法定繼承人亦有請領之權利。

是以同條第4項所指溢領給付之情形,即應含括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同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知保險人所致之溢領年金給付,故「溢領人」自應包含領取年金給付者及其法定繼承人。

(3)復按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屬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基此,領取年金給付者之法定繼承人既自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領取年金給付者)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故本法第24條第4項規定之「溢領人」,依民法上之繼承規定,亦應包含領取年金給付者之法定繼承人,是以,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後,如有溢領給付情形,勞保局自得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30日內繳還。

《內政部99年01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90007858號函》有關職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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