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保險學考題整理 | 再保臨分

(一) 臨時再保險的意義:亦稱臨時分保(以下簡稱臨分)或任意分保。

即分保公司可分出業務給任何其選擇之再保公司;同時再保公司亦可自由 ...2009/04/16再保險保險學考題整理7.再保險壹、申論及簡答一、何謂再保險?再保險對於原保險人、原被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各具有何重要功能?試分別說明之。

(一)再保險的意義:保險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的契約行為。

也就是說,再保險係保險人將其承保責任的一部份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責任保險。

(二)再保險對原保險人的功能:1.分散危險責任:將超過保險人本身可承擔責任之部份,轉向他保險人保險,以求損害賠償責任之分擔。

2.擴大保險能量:分保公司因再保險分出,故減少對每一承保業務之自留額,因而可使分保公司增加承保能量,以接受較大及較多的業務。

3.確保有利經營:分保公司將業務分出時,可獲得再保佣金,有盈餘時可分配盈餘佣金;而透過再保險消除危險集中之不利因素、使大數法則之運用更形穩定。

4.齊一業務質量:透過危險的選擇達到業務品質相近的目標,且以再保險移轉超額之承保責任,將使業務量大小齊一。

5.財務目的與節稅功能:再保險之安排,可以降低分保公司自有資本之需求,減少賠款準備金之提存,又再保險費支出,使自留淨保費減少,可節省營業稅支出。

6.促進保險知識交流:分保公司可以透過再保險業務,一方面吸取其核保經驗,又可累積實際損失經驗,以為來日獨自經營之憑藉。

(三)再保險對原被保險人的功能:1.加強安全保障:保險業務經再保險處理後,保險人承保之責任分散,被保險人可因此獲得更確實的安全保障。

2.簡化投保手續:遇有高額保險業務,要保人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即可,不必分向許多保險公司投保。

3.提高企業信用:再保險可使原被保險人之鉅額交易,迅速得到銀行的融資,提高信用基礎,便利工商企業之經營。

(四)再保險對再保險人的功能:1.達成危險分散:再保險人可利用本身所擁有的再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人交換業務,亦即『轉再保險』業務以增加業務量,同時謀求危險的分散與平均。

2.節省營業費用:再保險人接受業務時,與原保險人承受直接業務不同,其因不需維持多數分支機構及代理機構、接受賠款處理及訓練專業人員,故所需費用負擔較低。

二、何謂自留額?自留額的決定,通常以那些因素為考慮標準。

(一)自留額的意義:保險公司對於接受承保業務,本身所能自留承擔之責任額。

自留額太大時,保險公司固可保留較多的保險費,但也因所承擔的責任過重,可能危及本身的財務安全;自留額太小時,保險公司所承擔的責任雖然較輕,但大部份的保險費必流出給再保險公司,而喪失獲利機會。

(二)自留額決定的考慮標準:1.財務狀況的強弱:即視資本及準備金之大小而定。

2.業務性質的良否:指保險標的損失機率大小,與自留額成反比。

3.經營方針:對專精業務自留額可提高,促成利潤目標之實現。

4.核保經驗:核保人員對某業務有豐富經驗,不妨增加自留額,以提高保費收入。

三、何謂再保險?何謂共同保險?又兩者有何異同?(一)再保險:即保險的保險,保險人於承受保險業務時,斟酌自身承保能力,將超過自身承擔能力的危險,移轉由其他保險人承擔,藉以減少自身的責任,以確保經營的安全。

(二)共同保險: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各保險人依其承保比例分配保險費,並分攤責任。

共同保險依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而言,又可分為對內共保及對外共保。

(三)相同處:再保險及共同保險的目的均為分散危險。

(四)不同處:1.就危險的分散而言:共同保險係危險的第一次分擔,再保險係危險的第二次分攤;共同危險為危險的橫向分攤,再保險為危險的縱向分攤。

2.就法律關係而言:共同保險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各保險公司為直接並立的關係;再保險者,則要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有直接關係,而該保險公司與再保險人則為另一直接關係,至於要保人與再保險人間則無直接關係。

四、試述臨時再保險的意義與其優缺點。

(一)臨時再保險的意義:亦稱臨時分保(以下簡稱臨分)或任意分保。

即分保公司可分出業務給任何其選擇之再保公司;同時再保公司亦可自由選擇是否接受任何分入的業務,因此每一臨分交易,皆為一完全獨立之再保險契約。

(二)優點:1.對原保險人而言,因原先無合約存在,所有再保險條件可配合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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