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al Right | 著作人英文

名詞解釋: 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在法律上具有雙重意義,一為著作財產權,是著作人​對其知能創作物等著作享有獨占複製等財產上的利益,另一則為著作人格權,即 ...回首頁網站地圖關於我們聯絡我們詞彙查詢下載專區詞彙建議審譯會×請輸入您的使用者帳號密碼帳號請輸入註冊的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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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離開釋義翻譯回簡目列表 修訂/勘誤建議單筆輸出著作人格權MoralRight彭慰1995年12月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名詞解釋:  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在法律上具有雙重意義,一為著作財產權,是著作人對其知能創作物等著作享有獨占複製等財產上的利益,另一則為著作人格權,即著作人對其著作物享有以人格利益之保護為內容的權利。

一個作品的良窳與著作人之名譽息息相關,他人對其作品不得為有損該作者聲譽的行為,原則上第一次的著作人就是著作權人,在此階段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但如著作權讓與他人,則著作人有別於著作權人,此時著作人仍保有著作人格權,而新著作權人只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著作人格權之保護,沒有期間限制,是永遠存續的。

  著作人格權之內涵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以及同一性保持權。

茲簡述如后:  (一)公開發表權:著作人有權決定其創作要不要發表及發表的時間與方式,除非有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情形,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某著作,否則都應徵得著作人同意,方得公開發表某著作。

即使負債時,其債權人亦不得對未發行之原本及其著作權予以強制執行。

  (二)姓名表示權:即著作人在發表著作時,可選擇使用本名、別名、甚至不具名,他人不能假冒、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其著作物,否則即侵害其姓名表示權。

  (三)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有保持某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利,亦即可永久維持著作物原有形態,著作權即使讓與或被繼承或因年限屆滿或為公共所有,他人亦不得加以竄改、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

  現今著作人格權之意義與重要性日益受到一般人之體認與重視,故許多歐洲國家承認著作人對其著作有其精神上的權利(MoralRight,DroitMoral)而加以保護。

國際上保護著作權的「伯恩公約」(TheBerneConvention)即明確規定作者在其生前,不論是否享有著作權,縱使於出讓著作權後,亦有權主張其為該作品之作者,並反對他人將其作品加以歪曲、割裂或竄改,或就其作品為足以損害其聲譽之其他行為。

我國原著作權法未特別標示著作人格權,僅有內容見於25、26、27條;現行著作權法則訂得相當清楚明確,自第15條至第21條皆有關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之侵害,在我國為告訴乃論,不過若著作人已死亡,則改為非告訴乃論(公訴罪),由檢察官起訴。

我國著作權法第85條特別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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