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台北地價稅試算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地價稅時,其公式如附件一。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土地稅法施行細則EN法規類別:行政>財政部>賦稅目附檔: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PDF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DOC附件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PDF附件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DOC附件三分單繳納地價稅額之計算公式.PDF附件三分單繳納地價稅額之計算公式.DOC附件四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PDF附件四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DOC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PDF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DOC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二章地價稅第5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地價稅時,其公式如附件一。

第6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期)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7條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第8條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9條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10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民住宅,指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依左列方式興建之住宅。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貸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指興建之目的專供勞工居住之用。

第11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第12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左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一、國民住宅用地:其屬政府直接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其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二、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貸款人民自建之國民住宅及第二款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建築完成之日起未供自用住宅或勞工宿舍使用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

第一項第一款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及第一項第二款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未依建築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建築完成者,應自核准期限屆滿日當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第13條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指左列各款土地經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

一、工業用地: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二、礦業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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