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業務 | 壽險死亡理賠

另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請於保險事故發生日起五年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理賠,以免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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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請於保險事故發生日起五年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理賠,以免喪失權益。

如於收齊理賠文件後逾15日給付時,依保險法規定按年利率一分加計逾期利息。

注意事項:由要保人、理賠受益人親自辦理。

向指定經辦局申請。

申請理賠應檢具文件死亡給付:由理賠受益人申辦保險單。

要保人、受益人身分證、印章。

如委由他人代理,請代理人出具代辦委託書及身分證、印章。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但必要時應提供傷害事故證明文件或提供警方報案筆錄資料。

(※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死亡原因如為"解剖鑑定中"請暫勿申請理賠,俟死因確定後再行申請)。

被保險人除籍戶籍謄本。

病歷調查同意書。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

被保險人如係因「車禍」死亡時,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住院醫療費用(日額型):由被保險人申辦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

保險單。

被保險人身分證、印章。

醫療診斷證明書及住院證明申請「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日期。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病歷調查同意書。

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失能給付:90年3月1日以前成立之主契約由理賠受益人申辦,90年3月1日以後成立的主契約及傷害保險附約由被保險人本人申辦。

應備證件:保險單。

受益人或被保險人身分證、印章。

如委由他人代理,請代理人出具代辦委託書及身分證、印章。

失能診斷證明書(請醫師加註確定失能日期及失能程度)。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病歷調查同意書。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

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失能給付之條件:民國92年12月25日(含當日)以前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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