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土地法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土地稅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土地稅法施行細則EN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法規類別:行政>財政部>賦稅目附檔: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PDF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DOC附件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PDF附件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DOC附件三分單繳納地價稅額之計算公式.PDF附件三分單繳納地價稅額之計算公式.DOC附件四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PDF附件四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DOC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PDF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DOC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細則依土地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法第六條所稱之減免標準及程序,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3條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代金稅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款均以新台幣為單位,計算至元為止。

每年(期)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4條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第二章地價稅第5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地價稅時,其公式如附件一。

第6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期)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7條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第8條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9條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10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民住宅,指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依左列方式興建之住宅。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貸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指興建之目的專供勞工居住之用。

第11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第12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左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一、國民住宅用地:其屬政府直接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其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二、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貸款人民自建之國民住宅及第二款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建築完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