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國民年金-法令規章-行政解釋-102 ... | 國民年金法第31條

有關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適用疑義乙案。

(1)查本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係整併原敬老福利生 ...:::首頁業務專區國民年金法令規章行政解釋102年度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分享facebooklineplurktwitter列印小字級中字級大字級業務專區勞工保險勞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紓困貸款業務職業工會、漁會補助業務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勞保年金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就業保險就業保險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含育嬰津貼)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個人專戶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墊償制度墊償制度簡介提繳業務墊償業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國民年金國民年金簡介納保計費保費繳納/年資各項給付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保險農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退休儲金農民退休儲金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老農津貼老農津貼簡介申請業務排富試算183天試算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102年度有關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請領人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否繼續發給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疑義乙案。

(1)按國民年金法(以下稱本法)第18條之1規定:「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已明定各項年金給付時發給之起始及終止月份。

(2)另依本法第37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除經審定無須查核者外,保險人得每5年查核其身心障礙程度。

…被保險人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第33條規定者,自合格醫院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是以,實務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請領人,如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有重新鑑定日期、身心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第33條規定等情形時,即不符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需停止發給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3)另依本部101年10月18日台內社字第1010335147號函略以:「另依據本法(即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依前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於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本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略以:『依前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是以,針對已於指定期日前申請或辦理重新鑑定者,如係因鑑定期程過長,不宜將其證明生效時間之延宕歸責於申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透過於原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註記之方式,保障民眾於新證明生效前得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

」(4)綜上,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請領人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考量重新鑑定期程過長等原因,依本部101年10月18日函釋,於原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以註記方式展延重鑑日期,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將渠等重度身心障礙資格檔(即格式R檔)之重鑑日期展延,即表示該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尚屬有效期間,如該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請領人於展延期間,仍符合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請領資格,則應繼續發給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內政部102年3月7日台內社字第1020105139號函》有關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適用疑義乙案。

(1)查本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係整併原敬老福利生津貼,由政府編列預算,照顧未領取政府津貼、補助或退休金之長輩,係屬協助維持長者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之安全的補充性福利措施,原非已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之軍公教退休人員所得享有。

惟考量部分軍、公教退休人員僅因領取微薄退休金致不能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不足,故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放寬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且「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