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定繼承 | 澳門繼承法

2.依法繼承人的順序根據澳門繼承法的規定,依法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1)配偶和卑親屬法律規定,在配偶和子女同爲依法繼承人的情況下,配偶和卑親屬的繼承份額 ...第四章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SUCESSÃOLEGAL)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的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

換言之,甚麼人可作爲死者的繼承人,各繼承人以怎樣的順序來繼承死者的遺產,同一順序的各個繼承人以甚麼原則來分割死者的遺產,等等,一律由法律予以明文規定。

  在澳門,法定繼承分依法繼承和特留份繼承,兩者旣有差異,又有密切的聯繫。

第一節 依法繼承  一、依法繼承的前提  依法繼承(SUCESSÃOLEGÍTIMA)是法定繼承的一種形式。

依法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SUCESSIOABINTESTATO),無遺囑繼承一詞源自古羅馬市民法,這種別稱突出了依法繼承的特徵,也就是說,適用依法繼承的前提必須是死者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或遺囑祇對部分財產作出處置;或遺囑無效;或遺囑因被廢止或失效而不生效力。

換言之,如死者生前未能對其全部或部分財產作出切實有效的處置,可召集依法繼承人繼承該等遺產。

  二、依法繼承的一般原則  1.順序優先原則  在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中,每一順序的繼承人優先於後一順序的繼承人。

例如,被繼承人的尊親屬祇能在被繼承人沒有卑親屬時才能繼承其遺產;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及侄子女祇能在被繼承人沒有配偶,卑親屬,尊親屬和有限收養中的被收養人時才能繼承遺產,餘此類推。

  如同一順序的所有繼承人不能或不願接受遺產,可召集下一順序的繼承人;如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祇是個別不能或不願接受遺產,則其名下的份額劃歸同一順序的其它繼承人,但這一規定不適用於代位繼承,即不能或不願接受遺產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由其代位繼承人繼承時,該繼承份額不能劃歸同一順序的其它繼承人。

  2.各順序親等優先原則  在每一順序的繼承人中,繼承的先後依親等的遠近。

如在卑親屬的繼承中,子女先於孫子女,孫子女先於曾孫子女等,餘此類推,但代位繼承的規定不在此限。

  3.等份繼承原則  每一繼承順序的親屬按人數繼承,或按等份繼承。

  三、依法繼承人的範圍和限序  1.依法繼承人的範圍  依法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血親以及國家。

  2.依法繼承人的順序  根據澳門繼承法的規定,依法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1)配偶和卑親屬  法律規定,在配偶和子女同爲依法繼承人的情況下,配偶和卑親屬的繼承份額相等。

但是,配偶的繼承份額不得少於遺產總額的四分之一,如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和四個或以上的子女,應保證配偶可分得四分之一的遺產,四個或以上的子女則平分餘下四分之三的遺產。

這是1977年葡萄牙民法改革以後才賦予配偶的一項特權,旨在保障配偶不致於因子女衆多而薄分遺產;同時,也可保障在配偶也死亡時,子女可繼承這些財產。

  如被繼承人沒有配偶,可由其子女平分遺產。

1977年的民法改革充分體現了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憲法精神,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

如子女不能或不願接受遺產,可由子女的卑親屬代位繼承。

  如被繼承人沒有卑親屬,可由其配偶繼承全部的遺產,但如被繼承人的尊親屬仍生存的話,配偶則不能繼承全部的遺產,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第二繼承順序。

  例如:  A.甲爲鰥夫,有兩個兒女乙和丙,死後留下120萬遺產。

  在這種情況下,因甲沒有配偶,祇有乙和丙爲其繼承人,兩子女可平分甲的遺產,即各得60萬。

  B.甲與乙結婚,育有兩個兒女丙和丁,甲死亡時留下120萬遺產。

  在這種情況下,配偶乙,兩兒女丙和丁均爲甲的繼承人,並平分遺產,即各得40萬元。

  C.甲與乙結婚,育有四個子女:丙,丁,戊和己,甲死亡時留下120萬遺產。

  在這種情況下,配偶乙,四子女丙,丁,戊和己均爲甲的繼承人,但在五個繼承人中,配偶乙的份額不得少於四分之一,即乙至少佔遺產的四分之一,丙,丁,戊和己則平分餘下四分之三的遺產。

爲此,配偶乙可得30萬,四個子女則各得22萬5仟。

  D.甲與乙結婚,育有一子丙,丙又育有兩子女丁和戊,甲死亡時留下120萬遺產,丙先於甲死亡。

  在這種情況下,乙和丙爲甲的繼承人,平分甲的遺產,即乙可得60萬,而丙因先於甲死亡,故其名下的60萬繼承份額由其子女丁和戊代位繼承,即丁和戊可分別獲得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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