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公司法

公司法是規範公司成立、運作以及組織解散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及行为,保护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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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 ·商業獨資商號合夥(普通 ·有限 ·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有公司型態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香港和大英國協特有公司型態有限公司(私人 ·公眾)擔保有限公司社會公益公司中華民國特有公司型態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公司法學說公司治理有限責任 ·超越權限經營判斷法則揭開公司面紗相關領域契約 ·民事訴訟閱論編公司法是規範公司成立、運作以及組織解散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規範了公司的組織及行為,保護了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目錄1公司形式2各地公司法2.1中華人民共和國2.2香港2.3中華民國3參考文獻4外部連結公司形式[編輯]公司法的概念是由英國的普通法系而來,在二十世紀發展迅速。

目前常見的公司形式如下: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合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非牟利公司各地公司法[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條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6年1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新修改有13章,219條。

內容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組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股份轉讓、公司董事、監視、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及義務、公司債卷、公司財務、會計、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司法立法,最早是1950年12月29日頒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1954年9月5日公布)也是早期影響較大的公司立法。

從1979年開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國務院先後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實施細則。

在沒有公司法的情況下,為規範公司行為,某些法規及政策文件提出了一些公司行為規則。

這些法規主要是:《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1985年8月25日公布,1988年6月3日廢止)、《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1988年10月3日)、《國務院關於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權限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等。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現行新公司法(2006年)的前身。

2013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修正案,於2014年3月1日實施。

香港[編輯]主條目:香港公司條例香港的公司法主要規定在1932年訂立的《公司條例》當中,該條例在頒布後經過多次修改。

中華民國[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公司法(中華民國)主條目:公司法(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33條;並自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第2條規定,公司可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4種。

中華民國公司法基本上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的規範主體,為其中最多條文規範的公司類型。

整部公司法從公司的設立(發起設立、募集設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以及權限,監察人的職權,公司的分割、合併、解散、清算,關係企業等相關的制度均有所規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這部分,尚會受到證券交易法的規制,此時證券交易法應該被視為公司法的特別法,而應優先適用。

2018年7月《公司法》修正,是近17年最大幅度修法,目的在強化公司治理外,也鬆綁新創公司募資及經營彈性,並配合今年底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盼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

[1]參考文獻[編輯]^中央社.2018/07/06〈17年來最大規模公司法翻修三讀通過〉(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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