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之稅務相關規定總整理 | 專營投資公司

公司專營投資業務,除股利收入外,目前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有關因 ...關閉廣告明達會計師事務所--鄭宏輝會計師的部落格跳到主文這網頁提供各項會計和稅務知識的分享,期望能拋磚引玉,因而認識更多好友。

手機:0910685298LineID:hunghuicheng我的FB財稅知識分享社團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90987394386544合作email:[email protected]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Aug04Thu201623:18投資公司之稅務相關規定總整理投資公司之稅務相關規定總整理鄭宏輝會計師主題一:營業稅部份 1.        假若此投資公司為兼營營業人,平時即使申報401申報書,在期末仍應計算”不得扣抵比例”,申報403加以調整。

法條依據為”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七條。

2.        依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但選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3.         依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八條之二規定,某些使用直接扣抵法之營業人需要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4.        投資公司領取之車馬費及董監事酬勞金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5.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以下為相關法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七條(90.9.20.修正條文)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定調整之。

 第八條之一(95.12.21.修正) 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勞務之應納稅額。

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前項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之二(95.12.21.修正)…….六、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主題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份1.        必須做免稅所得成本費用分攤,相關法條及計算範例如下:A.    法條依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三條(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之分攤) 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前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計算各該款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一、營業費用之分攤:(一)營利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得選擇按營業費用性質,以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等作為基準,分攤計算之。

其未經選定者,視為以部門營業收入為基準。

其計算基準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如同一部門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或有二類以上之免稅所得者,於依本目規定分攤計算後,應再按部門之免稅收入占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之比例或免稅收入占全部免稅收入之比例分攤計算之。

(二)營利事業非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或未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應按各該款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為基準,分攤計算之。

 二、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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