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 | 火災保險

火災保險(Fire Insurance)火災保險簡稱“火險”,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場所共處於相對靜止狀態的財產物資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財產保險。

作為財產保險中最常見的一種 ...火災保險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火災保險(FireInsurance)目錄1什麼是火災保險2火災保險的起源3火災保險的組成4火災保險的基本特點5火災保險的一般內容[編輯]什麼是火災保險  火災保險簡稱“火險”,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場所共處於相對靜止狀態的財產物資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財產保險。

作為財產保險中最常見的一種業務來源,火災保險的產生要晚於海上保險,早於工業保險與汽車保險等。

  需要指出的是,火災保險只是歷史遺留下來的一種險別名稱,它在產生之初,因只承保陸上財產的火災危險而得名,但後來卻發展到了承保各種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因此,就保險責任而言,火災保險早已超出了當初火災保險的範圍。

不過,保險界仍然保留著對此類業務的傳統叫法。

[編輯]火災保險的起源  火災保險是在17世紀中葉以後逐漸發展起來的。

早在1591年,德國漢堡市的釀造業者為了籌劃重建被燒毀的造酒廠的資金而成立了火災合作社,凡加入者遭遇火災時,可以獲得重建建築物的資金。

17世紀初,德國盛行互助性質的火災救災協會制度。

1676年,由46家合作社聯合成立了漢堡火災保險局。

1666年9月2日晚,倫敦市一個麵包商在烤麵包時,柴堆距離麵包爐太近,引起了火災,大火延續燒了四晝夜,燒毀了全市房屋85%以上,災後有20萬人無家可歸,損失之嚴重在英國曆史上是空前的,這場大火成為英國火災保險發展的動力。

1667年,牙科醫生尼古萊·巴蓬首先在倫敦開始經營房產火災保險,開創了私營火災保險的先例。

到1680年共集資4萬英鎊成立了合股性質的火災保險所,並按照房租和房屋的危險等級差別收取保險費,對木造房屋收取相當磚瓦結構房屋兩倍的保險費。

正因為使用了差別費率,巴蓬有“現代保險之父”的稱號。

倫敦大火後,保險思想深入人心,現代形式的火災也從此逐漸發展起來。

1710年,以發明滅火器而聞名的英國人查理士·波維創辦了“太陽保險公司”,不僅承保不動產的保險,而且把保險業務擴展到承保動產保險,它是英國迄今仍在經營的最古老的保險公司之一。

  18世紀末到19世紀中期,英、法、德、美等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大機器生產代替了手工操作,物質財富大量增加和集中,對火災保險的需求變得更為迫切。

這一時期,火災保險組織以股份公司和相互保險組織形式為多。

由於火災保險有利可圖,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了激烈的競爭,使許多保險公司被淘汰。

為了控制同業間的惡性競爭,保險同業公會相繼成立,共同協定火災保險費率,這一時期火災保險的進步有:一是保險標的從過去只承保建築物擴大到其他各類財產;二是承保風險除火災外,還擴展到地震、風暴、水災等,此外還承保火災後的利潤損失。

火災保險發展到現在,已成為承保多種標的和風險的財產保險。

[編輯]火災保險的組成  火災保險分主險和附加險兩大塊。

  1、火災保險的主險  主險的責任範圍包括任何一個投保人都必須面對的雷電、失火等引起的火災以及延燒或因施救、搶救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或支付的合理費用。

投保人投保火災險時根據本身財產的危險程度,繳納相應的保費。

火災保險費一般相當於相應危險程度傳統財產保費的60%~70%。

  2、火災保險的附加險  投保火災保險主險以後,可根據本身財產面臨的客觀危險,自由選擇投保附加險。

火災保險共設八個附加險:  1)水災險。

承保由於暴雨、洪水、消防裝置失靈、水管爆裂造成的財產損失。

  2)風災險。

承保8級以上的風,如颱風、颶風、龍卷風等造成的財產損失。

  3)爆炸險。

承保因核子以外的爆炸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

  4)碰撞險。

承保因飛機、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來機動車輛、輪船碰撞所致的財產損失。

  5)地震、地陷、火山爆發險。

承保地震、地陷、火山爆發造成的財產損。

  6)岸崩、冰凌、泥石流險。

承保岸崩、冰凌、泥石流造成的財產損失。

  7)外來惡意行為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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