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秤座法律網,天秤座法律事務所 | 富邦住院醫療定額給付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案件結果, 原告勝訴,被告富邦人壽、國泰人壽應給付保險金。

... 以及「安泰人壽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後安泰人壽由被告富邦人壽保險 ... 年2 月17日投保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之「國泰安和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送出聯絡我們首頁律師說案例民事類債權債務關係案例律師說案例民事類債權債務關係案例不動產及其他物權案例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商事法案例民事訴訟程序案例家事類婚姻訴訟案例親子訴訟案例其他訴訟案例婚姻非訟案例親子非訟案例其他非訟案例刑事類侵害國家法益案例侵害社會法益案例侵害人身法益案例侵害財產法益案例刑事訴訟程序案例行政類行政爭訟案例國家賠償案例勞動類勞動契約案例資遣及離職案例退休金案例工資及加班費案例職業災害案例職場性騷擾案例非訟類強制執行案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例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案例發函催告與協商調解案例民事類>債權債務關係案例民事類>不動產及其他物權案例民事類>智慧財產權法案例民事類>商事法案例民事類>民事訴訟程序案例家事類>婚姻訴訟案例家事類>親子訴訟案例家事類>其他訴訟案例家事類>婚姻非訟案例家事類>親子非訟案例家事類>其他非訟案例刑事類>侵害國家法益案例刑事類>侵害社會法益案例刑事類>侵害人身法益案例刑事類>侵害財產法益案例刑事類>刑事訴訟程序案例行政類>行政爭訟案例行政類>國家賠償案例勞動類>勞動契約案例勞動類>資遣及離職案例勞動類>退休金案例勞動類>工資及加班費案例勞動類>職業災害案例勞動類>職場性騷擾案例非訟類>強制執行案例非訟類>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例非訟類>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案例非訟類>發函催告與協商調解案例案例事實委託人吳三桂(化名/原告)案件結果原告勝訴,被告富邦人壽、國泰人壽應給付保險金。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訴外人(原告之母)以原告為被保險人,於民國98年4月2日投保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之「安泰人壽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分紅終身保險」,主契約保險金額10萬元,以及「安泰人壽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後安泰人壽由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上開契約由富邦人壽概括承受。

另訴外人(原告之父)以原告為被保險人,於92年2月17日投保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之「國泰安和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嗣原告因罹患器質性精神病,於100年3月8日至101年5月21日,在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日間病房,共住院286天。

故原告依據系爭富邦人壽保險契約,原得向富邦人壽請求903,000元,惟富邦人壽僅給付原告135,000元後,即以原告於國軍左營醫院日間病房住院,不符系爭富邦保險契約之附約第2條第8款規定之「住院」定義為由拒絕理賠。

惟原告因器質性精神病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應符合系爭富邦保險契約之附約第2條第8款規定之「住院」定義,況該附約既未區分全日住院及日間住院,並據此區分不同理賠標準,依據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如兩造就「住院」定義有爭議,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原則,是以,原告自得依系爭富邦保險契約,請求富邦人壽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剩餘部分保險金。

另原告依據系爭國泰保險契約第11條規定,亦得向國泰人壽請求286天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惟國泰人壽僅給付179天後,以原告並非必須入住醫院診療為由,拒絕後續之理賠給付。

惟依國軍左營醫院101年11月13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確實有住院診療,是國泰人壽拒絕理賠自無理由,從而,原告自得請求國泰人壽給付短付之107天「住院醫療保險金」。

為此,原告委請楊律師提起本件給付訴訟,請求富邦人壽、國泰人壽給付保險金及利息。

律師解說一、被告抗辯:(一)富邦人壽部份: 1.按系爭富邦保險契約之附約第2條第8款規定,住院應具備「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及「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等要件,惟按精神衛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得知,精神醫療方式有「日間留院」及「全日住院」等區分,故日間病房與住院乃有所不同,且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7條規定得知,住院係指晚間不得外宿。

是以,「住院」之定義應有「入住醫院過夜」之事實,且不含日間病房。

本件原告因僅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早上8點到下午4點留滯醫院,尚難認符合上開「住院」要件。

2.此外,依據國軍左營總醫院之病歷紀錄,醫院曾鼓勵原告嘗試和病友互動,然原告仍不能主動參予病房活動,可見原告並未能主動配合診療,僅係於日間病房時間內待在醫院,並不符合「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要件。

退步言之,倘認原告主張之日間病房符合系爭富邦保險契約之附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