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07條修正案配套措施專區 | 未滿15歲投保聲明書

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 ... 被保險人目前未滿15足歲,而且在99年2月2日(含)以前已經投保人壽保險, ... 保險法107條修正案配套措施專區保險法第107條總統業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及增訂107條之1,並於民國107年6月15日起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Ⅱ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Ⅲ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法第107條之1:「Ⅰ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Ⅱ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Ⅲ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原法條內容如下: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Ⅱ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Ⅲ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Ⅳ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Ⅴ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問答集Q1.保險法第107條及增訂107條之1修正內容為何?請參閱前「保險法第107條」之內容。

Q2.依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部分,授權訂定之利率計算方式為何?1.立法院審查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時,為避免該條文第1項加計利息返還所繳保險費所使用之計息利率過高,仍有誘發道德危險之可能,爰增訂第2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利息之計算另為合理規範。

主管機關目前已依該條第2項之授權,訂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之利息計算規範。

2.保險業依據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其利息之計算應以不高於年複利方式自該保險契約生效日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利率並不得高於該保險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如無預定利率者(如萬能保險等),則不得高於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所採用之宣告利率。

Q3.未滿15歲未成年人是否還可購買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了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外,還能獲得哪些保險保障?1.保險法第135條規定第107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惟失能及傷害醫療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2.大多數人壽保險公司及產物保險公司已完成相關保險商品之設計或變更並已開始銷售,以繼續提供未滿15歲未成年人失能及醫療給付之保險保障,故15歲以下學童仍可投保提供失能、傷害醫療保障之傷害保險或旅行平安險;或作較長遠之風險規劃,投保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起生效之傳統型人壽保險或投資型保險商品。

3.另外,家長們亦可考慮選擇為學童購買生存險、健康險及年金險等商品,以補強其他方面的保險保障。

Q4.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例如:學生團體保險)如何處理?考量其他法律(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上開規定,如學生團體保險(法律依據為國民教育法及幼稚教育法)等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則依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之規定,自應從其規定,不因本次保險法第107條之修正而受影響。

惟所投保之保險是否有相關法規屬前述得從其規定範圍,仍應由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Q5.保險法第107條所指之『未滿15歲』為保險年齡或實際年齡?此處所指為實際年齡非保險年齡,也就是被保險人在滿15足歲前所投保之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