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5歲投保聲明書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兒童保單新規定上路超過保額加簽聲明書|卡優新聞網

立法院今(2020)年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未滿15歲兒童身故將開放 ... 未來家長想要加買保單,保額超過61.5萬元須簽署聲明書才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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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法預計本週五(6/12)開始實施,未來家長想要加買保單,保額超過61.5萬元須簽署聲明書才可投保。

  保險法107條修法前,過去15歲以下兒童意外身故只能退還所繳保費加利息。

今年6月12日以後,未滿15歲兒童萬一不幸發生意外,一律給予喪葬費用61.5萬元。

至於針對舊保單部分,可銷售至6月底為止,且金管會與壽險公會開會討論後,也決議「返還保費」不納入喪葬費限額。

  喪葬費用無關死亡給付,而新法上路後有給付的保單,包括壽險、旅平險、傷害險、各種失能長照等醫療險、投資型保單、小額終老險與小微保單等,不論購買多寡都須合計。

15歲以下只能給付61.5萬元,加上7月1日死亡門檻190%的新制上路後,現行兒童保單幾乎都得重新設計,引發市場搶買舊兒童保單。

  金管會指出,有些保單設計稱為「返還保險費」,就不算死亡給付,但死亡時提供身故保險金給付,內容含所繳保費及納入喪葬費用,不過目前會返還保戶費用,為少數健康險的保單。

  此外,2001年到2010年2月以前出生的舊兒童保單適用舊法規,當時允許最高喪葬費用上限是200萬元,高於現行的61.5萬元,若要再買一張保單就超過新法限制。

金管會回應,已與壽險公會開會,定調舊保單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並不違法,但新法上路後,保額超過61.5萬元部分,須簽聲明書才能投保。

  金管會提到,現在目前已有國泰人壽、富邦人壽、中國人壽、新光人壽、台灣人壽、全球人壽至少6家業者將在6月12日新法實施後,推出含有喪葬給付的兒童保單。

  近期,金管會發現有國外地下投資型保單宣稱可「長期投資」、「獲利良好」,藉此吸引民眾購買。

而購買這類「地下保單」不但不受國內法規規範,且不能抵稅或免稅等,呼籲消費者千萬不要投保未經主管機關審核的商品,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金管會更強調,根據保險法規定,為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2020-06-11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延伸閱讀15歲以下未成年身故 修法可...未滿7歲可網投旅平險 海外醫...保單貸款利率降0.5% 下探...保險業務員不當招攬 3大話術...金管會核准保母保單 托育工作...未滿15歲身故保險金 擬修法...信用卡推薦立即辦卡兆豐Gogoro聯名卡新戶指定消費滿額享1000元刷卡金購車最高30期0利率電池服務資費5%回饋Gogoro消費2%現金回饋謹慎理財信用至上立即辦卡一銀義享天地聯名卡義享時尚廣場



2. 兒童保單超過61.5萬限額加買需簽聲明書

首先,現售兒童保單,針對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條款內若是寫「 ... 再買第二張以上含有身故給付的保單,父母簽署同意聲明書後就可投保。

Bye



3.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因應說明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 在99年2月3日(不含)前投保的非保證續保之一年期傷害保險主、附約,其原有 ...網路投保保戶登入一般保戶團險保戶聯絡全球借款利率宣告利率表單下載網路投保保戶服務保險法第107條專區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因應說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保險商品相關訊息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Q&A金融友善服務專區審閱期專區法規依據檔案下載審閱期Q&A醫療險示範條款說明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重大疾病揭露事項法定傳染病專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宣導專區保險法修訂調整用詞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說明一、總統於99年2月1日公布,99年2月3日生效。

修正後之法條內容:「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公司為配合該法修正,對99年2月3日(不含)前已生效之有效保單採取的因應措施如下:99年2月3日(不含)前已生效之保險主、附約(包括保證續保之一年期保險主、附約),不溯及適用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後之規定,故不受影響。

在99年2月3日(不含)前投保的非保證續保之一年期傷害保險主、附約,其原有保險契約保障可延續至該保單原定之週年日期滿;期滿後將不再予以續保。

非保證續保之商品名稱為:「全美家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全球人壽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全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在此期間,若有保單已屆滿但又續繳保費者,將另行退費。

二、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109年6月12日生效。

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公司為配合該法修正,對109年6月12日(含)以後投保之保單採取的因應措施如下: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於109年6月12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加計其於99年2月3日(不含)前已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後,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2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4. 保險法107條修正案配套措施專區

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 ... 被保險人目前未滿15足歲,而且在99年2月2日(含)以前已經投保人壽保險, ... 保險法107條修正案配套措施專區保險法第107條總統業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及增訂107條之1,並於民國107年6月15日起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Ⅱ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Ⅲ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法第107條之1:「Ⅰ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Ⅱ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Ⅲ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原法條內容如下: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Ⅱ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Ⅲ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Ⅳ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Ⅴ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問答集Q1.保險法第107條及增訂107條之1修正內容為何?請參閱前「保險法第107條」之內容。

Q2.依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部分,授權訂定之利率計算方式為何?1.立法院審查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時,為避免該條文第1項加計利息返還所繳保險費所使用之計息利率過高,仍有誘發道德危險之可能,爰增訂第2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利息之計算另為合理規範。

主管機關目前已依該條第2項之授權,訂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之利息計算規範。

2.保險業依據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其利息之計算應以不高於年複利方式自該保險契約生效日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利率並不得高於該保險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如無預定利率者(如萬能保險等),則不得高於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所採用之宣告利率。

Q3.未滿15歲未成年人是否還可購買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了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外,還能獲得哪些保險保障?1.保險法第135條規定第107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惟失能及傷害醫療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2.大多數人壽保險公司及產物保險公司已完成相關保險商品之設計或變更並已開始銷售,以繼續提供未滿15歲未成年人失能及醫療給付之保險保障,故15歲以下學童仍可投保提供失能、傷害醫療保障之傷害保險或旅行平安險;或作較長遠之風險規劃,投保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起生效之傳統型人壽保險或投資型保險商品。

3.另外,家長們亦可考慮選擇為學童購買生存險、健康險及年金險等商品,以補強其他方面的保險保障。

Q4.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例如:學生團體保險)如何處理?考量其他法律(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上開規定,如學生團體保險(法律依據為國民教育法及幼稚教育法)等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則依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之規定,自應從其規定,不因本次保險法第107條之修正而受影響。

惟所投保之保險是否有相關法規屬前述得從其規定範圍,仍應由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Q5.保險法第107條所指之『未滿15歲』為保險年齡或實際年齡?此處所指為實際年齡非保險年齡,也就是被保險人在滿15足歲前所投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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