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ate之謎 | estate中文法律

微文庫其它觀合法律翻譯正文搜索Estate之謎觀合法律翻譯2019-05-2600:55:45 今天這篇文章是一個合集,此前已在我的知識星球分期釋出(文末掃二維碼加入)。

共4部分,分別是我搜集的關於estate的4個樣本。

 文章前3部分是想證明我的一個認識:estate不是法律主體,但實踐中為了方便經常會把它當作法律主體。

 第4部分則是一個不同觀點。

尚未有機會同作者交流,我暫時持保留意見。

 當然,也歡迎大家補充樣本。

  1. 這部分是緣起。

一位朋友問estate的問題,順帶著聊了我的看法,提出我上面的認識。

 問:前幾天在一個法律意見書裡看到美國律師這樣寫: WeunderstandthatA hasarguedagainstCpursuinglitigationwithBorthebankruptcyestate. 其中B是公司,當時看到bankruptcy estate覺得挺奇怪的,不懂什麼是pursuelitigationwiththebankruptcyestate. 然後剛才又看到一個檔案,上面寫道: "Insured" includesanydirectororofficerandcanbeextendedtoincludeemployees(in managerialcapacitiesornamedasco-defendants),lawfulspouses,estatesand liquidators. 然後感覺,又不懂了:estate在法律檔案中到底是什麼意思?它是一種法律主體嗎? 答:好問題。

“estate"在法律檔案中經常與各種法律主體並列,貌似是一種主體。

 不過,我看到明確說法,英國法不承認estate為訴訟主體,有權訴訟的是相應的管理機構,比如破產時的清算組織、遺產的管理人、信託財產的受託人。

 所以,我的理解是這裡的estate是一種方便的寫法,實際主體是背後的管理機構。

 不過,estate做法律主體,我看不到任何技術障礙。

法律主體本身就是法律產物,剝除倫理性,任何東西都可以,比如海商法裡的船舶。

 2. 這是《英國私法》中的摘錄的一部分內容。

可以看出,estate不是法律主體,船舶目前也不再作法律主體看待。

 2.1estate 在將法人資格賦予無生命的有形物體這一方面,英國法院面臨著“無法克服的概念困難”。

 英國法院也不允許抽象之物(如資金,fundofmoney)作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理由是“這種訴訟形式不為英國法所知”。

 由此,英國法認為: (1)信託財產(trustestate)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需要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

 (2)與此類似的還有遺產(estate),需遺囑執行人(executor)和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遺產(二者合稱遺產代理人,collectivelytermedpersonal representatives)起訴應訴;以及 (3)公司破產或被清算時的破產財產或公司財產(estate),需要破產接管人(receiver)和清算人(liquidator)起訴應訴。

 2.2船舶 However, thetheorythattheshipistherealdefendantinanAdmiraltyactioninrem fellintodeclineafter1873,andtheonlybodiesnowrecognizedbyEnglish lawasartificialpersonsare"groupsofseriesof[human] individuals".這句話告訴我們,船舶不再是法律主體(訴訟主體),目前英國法承認的擬製主體只有自然人成立的組織。

 但不久之後,就發現這個關於船舶作主體的一個樣本。

 SanctionedPersonmeansanyperson,organisationorvessel;可見實踐中更傾向於操作便利。

而且,如第2部分所說,estate和船舶作主體,法律技術操作上不存在任何問題。

 3. 這個樣本顯示,estate雖然是實際上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但法律上(這裡是訴訟)仍以背後的管理機構作主體。

 這句話中,注意estate和executor出現的場合: Atgrandfather'sdeath,granddaughterde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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