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 |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

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自83年8月9日公布並自84年3月1日施行以來,歷經5次修正。

對於本保險「醫療費用」與「保費收入」之年成長率,存在二個百分點之落差,行政院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研究成果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聯合研究議題研析委員登入法案評估Facebooktwitter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法案評估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撰成日期:97年10月更新日期:97年10月1日資料類別:法案評估作者:陳原風編號:B00589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自83年8月9日公布並自84年3月1日施行以來,歷經5次修正。

對於本保險「醫療費用」與「保費收入」之年成長率,存在二個百分點之落差,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雖採節流、抑制醫療浪費及多元微調等方案,但仍無法解決健保財務危機問題,顯示本法之周延性及行政機關之執行管理仍有改善之空間。

本報告針對行政院擬具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經研析後,除建議本法所定有關「健康保險」,宜於第2條明定其保險範圍為醫療保險,以求名實相符,避免誤納政府應以預算辦理之公共衛生業務,致侵蝕健保財務外,其他建議修正之條文,計有第44條、第50條、第55條、第66條、第81條、第97條共6條。

其摘要如下:一、醫療轉診制度應予落實。

二、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應確實由政府辦理。

三、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施行區域外就醫,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期限,建議比照現行船員區域外就醫規定。

四、北、高之聯合門診中心宜定期予以裁撤,現有員工職缺俟將來組織法修正時,納入偏遠地區醫療資源缺乏之衛生所,俾保障偏遠地區民眾就醫權利。

五、配合健保局組織條例修正,保險人所需人事及行政管理費應依一般「行政機關」編列。

六、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對各種有損害賠償責任者,積極行使代位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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