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修正草案. |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行政院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修正草案,修正本法有關眷屬用詞之定義,將所定「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及「年滿二十歲」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業務服務各單位最新消息Facebooktwitter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業務服務各單位最新消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撰成日期:109年11月更新日期:109年11月13日作者:楊芳苓.編號:B01544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行政院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修正草案,修正本法有關眷屬用詞之定義,將所定「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及「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

爰就本草案提出以下建議:(一)為符合現代社會發展及配合民法順應國際立法趨勢,本草案修正第2條有關眷屬用詞之定義,將所定「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及「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可資贊同;(二)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4條第2項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係指總統公布該次修正條文之日期,條文漏列「公布」二字,宜予修正。

惟上述修正建議因未屬本次提案之修正條文,如採納相關修正建議,須先另行提案始可審議處理,併予敘明。

(三)現行法律中有關成年年齡及行為能力之法規頗多,亦有其類似性,建議以「綜合立法」方式進行相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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