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個人即期年金 ... | 年金保險之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

第2 條名詞定義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 ...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英公發布日:民國86年06月30日修正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發文字號:金管保二字第09402094550號法規體系:保險局/人身保險目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第1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2條名詞定義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生存年金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約定之期間內仍生存時,本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

第3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4條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5條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本契約生效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第6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7條失蹤處理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第8條年金的申領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9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利率計算(不得低於本保單之預定利率)。

第10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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