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年金保險 | 年金保險之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 ...第四章人身保險第四節年金保險第一百三十五之一條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之二條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之三條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之四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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