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保險業設置保險商品資料庫注意事項

人身保險業於其已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增列單獨且免費之給付項目。

... 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詳附件三),亦無主管機關訂頒之人身保險商品 ... 設置保險商品資料​庫之專業機構所訂之規定傳送資料,俾設置保險商品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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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各險標準名稱如下:(一)人壽保險: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人壽保險:(1)生存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生存保險。

(2)死亡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壽險。

(3)生死合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保險。

2.投資型人壽保險:(1)○○○○變額壽險。

(2)○○○○變額萬能壽險。

(3)○○○○投資連(鏈)結型保險。

(二)傷害保險:○○○○傷害保險。

(三)健康保險:○○○○健康保險。

(四)年金保險: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2.投資型年金保險:○○○○變額年金保險。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送審單位之名稱,若為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依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標準名稱之後加冠附加險名稱,亦得於標準名稱前(後)酌加冠年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

但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如有不適用前二項標準者,應於送請主管機關審查時敘明理由。

三、採核准方式辦理者:(一)承保範圍係提供二種以上保險種類之人身保險商品(綜合型或組合型保險商品)。

但承保範圍為下列項目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1.人壽保險加傷害身故給付。

2.人壽保險加殘廢給付。

3.人壽保險加豁免保險費。

4.人身保險業於其已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增列單獨且免費之給付項目。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

但人身保險業如依據其已核准保險商品設計,其投資標的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規定,且非屬消極管理帳戶(如保本保息帳戶及資金停泊帳戶等)及穩定收益帳戶(stablevaluefund)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

(三)健康保險商品。

但下列健康保險得採核備方式辦理:1.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一年期健康保險。

2.一年期非保證費率之健康保險。

3.重大疾病保險。

4.保障內容僅為豁免保險費之健康保險。

5.依照該人身保險業已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僅減少給付項目,餘均未變動者。

(四)分紅人壽保險商品。

但人身保險業依據其已核准分紅保險商品所採用之紅利分配等三種辦法(分紅人壽保險單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及紅利分配辦法)設計之保險商品,得採核備方式辦理。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新型態保險商品。

四、採核備方式辦理者:(一)送審條文係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年金保險。

(二)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且增加保障之附加條款(如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老年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豁免保費、殘廢保險金給付等),其成本由保險業自行吸收並依成本計提各種準備金,且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者。

五、採備查方式辦理者:(一)送審條文係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或「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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