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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人身保險業於其已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增列單獨且免費之給付項目。

... 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詳附件三),亦無主管機關訂頒之人身保險商品 ... 設置保險商品資料​庫之專業機構所訂之規定傳送資料,俾設置保險商品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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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各險標準名稱如下:(一)人壽保險: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人壽保險:(1)生存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生存保險。

(2)死亡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壽險。

(3)生死合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保險。

2.投資型人壽保險:(1)○○○○變額壽險。

(2)○○○○變額萬能壽險。

(3)○○○○投資連(鏈)結型保險。

(二)傷害保險:○○○○傷害保險。

(三)健康保險:○○○○健康保險。

(四)年金保險: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2.投資型年金保險:○○○○變額年金保險。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送審單位之名稱,若為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依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標準名稱之後加冠附加險名稱,亦得於標準名稱前(後)酌加冠年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

但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如有不適用前二項標準者,應於送請主管機關審查時敘明理由。

三、採核准方式辦理者:(一)承保範圍係提供二種以上保險種類之人身保險商品(綜合型或組合型保險商品)。

但承保範圍為下列項目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1.人壽保險加傷害身故給付。

2.人壽保險加殘廢給付。

3.人壽保險加豁免保險費。

4.人身保險業於其已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增列單獨且免費之給付項目。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

但人身保險業如依據其已核准保險商品設計,其投資標的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規定,且非屬消極管理帳戶(如保本保息帳戶及資金停泊帳戶等)及穩定收益帳戶(stablevaluefund)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

(三)健康保險商品。

但下列健康保險得採核備方式辦理:1.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一年期健康保險。

2.一年期非保證費率之健康保險。

3.重大疾病保險。

4.保障內容僅為豁免保險費之健康保險。

5.依照該人身保險業已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僅減少給付項目,餘均未變動者。

(四)分紅人壽保險商品。

但人身保險業依據其已核准分紅保險商品所採用之紅利分配等三種辦法(分紅人壽保險單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及紅利分配辦法)設計之保險商品,得採核備方式辦理。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新型態保險商品。

四、採核備方式辦理者:(一)送審條文係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年金保險。

(二)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且增加保障之附加條款(如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老年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豁免保費、殘廢保險金給付等),其成本由保險業自行吸收並依成本計提各種準備金,且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者。

五、採備查方式辦理者:(一)送審條文係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或「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友善列印歷史法規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修正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第1條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第3條本準則所稱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包括下列三項程序:一、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指保險商品研發至保險商品送審前之程序。

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設計程序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程序。

三、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審查程序後,至保險商品開始銷售前之程序。

第4條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第5條保險業將保險商品送主管機關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第6條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四、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五、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第7條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第8條保險業進行財產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並確認其與費率之釐訂具關連性,且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

二、確定風險之計價基礎。

三、確定費率計算之方法。

四、再保險評估。

五、風險控管機制。

第9條保險業進行人身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並確認其與費率之釐訂具關連性,且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

二、設定投保年齡限制、投保金額限制及繳費型態。

三、進行保險費試算。

四、計算準備金與契約變更。

五、進行檢測定價及風險評估。

前項第五款人身保險業進行檢測定價及風險評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檢測假設之合理性。

二、檢測各項利潤指標(含商品利潤分析、資產額份分析或損益兩平分析)。

三、檢視風險評估結果之妥適性(含各項精算數據之檢測及敏感度分析)。

四、檢視保險單條款及計算說明之一致性。

第10條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

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之責。

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第11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二、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




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六、 配合保險商品資料庫增列主管機關之查詢項目,爰修正第十五條,增列主管 ... 第九條 保險業進行商品送審準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置或委託專業機構設置保險商品資料庫,由保險業提供下列資料,供主管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三○二五二三七七四號受文者: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 旨: 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三○二五二三七七一號令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各會員公司。

說 明: 檢附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份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保險商品之品質及其審查時效攸關保戶權益及保險業商機甚鉅,為提升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品質及加速主管機關之商品審查時效,爰將分級管理機制導入保險商品審查制度,期藉採客觀的評等標準,督促保險業提升保險商品送審品質,以落實快速簡便及鼓勵創新之保險商品審查機制。

本次修正六條條文,修正重點如次: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爰將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載之「報部審查資料」修正為「送審資料」。

二、配合保險商品審查制度之變革及採備查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將以「事後管理」取代「事前審核」之政策,修正第十條,明訂採備查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保險業應將申請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以簡化送審流程。

三、為提升保險業自律控管之效益,於第十一條增列第九款,保險業送審之保險商品其送審方式與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退回其送審文件;並修正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主管機關得限制相關簽署人員簽署或限制商品審查方式、數量或禁止其保險商品之銷售,以落實退件及相關控管機制。

四、為提升保險業送審商品之品質,並加速審查效率及達到產、壽險一致性監理之目標,爰修正第十一條之一,將原僅限新種人身保險商品採核准及核備方式之保險商品實施限量管制之規定予以修正,俾使財產保險亦得適用限量管制之規定。

五、配合保險商品審查制度分級管理機制之實施,及將依評等結果對保險商品之送審方式、數量及審查期限等予以分級管理,爰修正第十三條條文,以落實分級管理機制,督促保險業提升送審商品品質。

六、配合保險商品資料庫增列主管機關之查詢項目,爰修正第十五條,增列主管機關亦得查詢相關資料之規定,俾提供主管機關保單審查時參考,以維監理之一致性,充分發揮保險商品資料庫之功能。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說   明第九條   保險業進行商品送審準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二、合簽署人員之簽署。

               三、備齊商品送審資料。

前項第二款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財產保險業,係指其為配合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簽署負責之人員: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條規定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財產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二、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財產保險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財產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

三、精算人員: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

 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

(五)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教授保險法之教師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人身保險業,係指其為配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簽署負責之人員: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條規定之人身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二、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之人身保險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

三、精算人員: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

四、保全人員:辦理人身保險



4. 保險商品資料庫

「本保險商品查詢資料庫」主要提供民眾查詢各保險業者所發行的各類商品詳細資訊,歡迎使用! 本中心商品資料庫系統係於93年年底開始建置,各保險公司需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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