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第4條. 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念力的力量】念阿彌陀佛,病好得比別人快【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9/12/07【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公布日期】108.12.04【公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090075141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施行【原條文】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64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5291號令修正發布第5、9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原條文】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30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80496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5、6、9、10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施行【法規內容】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四項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指保險業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  一、經認許之業主權益。

  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調整項目。

第3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  一、人身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

  (二)保險風險。

  (三)利率風險。

  (四)其他風險。

  二、財產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

  (二)信用風險。

  (三)核保風險。

  (四)資產負債配置風險。

  (五)其他風險。

第4條  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依下列公式計算: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風險資本)×百分之一百  第二條自有資本及第三條風險資本之計算,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辦理。

第5條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如下:  一、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一項規定之百分之二百。

  二、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

  (二)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三且其中至少一期在百分之二以上。

  三、資本顯著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

  (二)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二且在零以上。

  四、資本嚴重不足:指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三項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淨值比率,係指保險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業主權益除以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總額。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業依第一項劃分標準如同時符合二等級,以較低等級為資本適足率等級。

   --108年12月4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如下:  一、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百分之二百。

  二、資本不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

  三、資本顯著不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一百五十。

  四、資本嚴重不足:指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三項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第6條  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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