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故後,誰該負責?鐵路行車事故的民事責任架構 ... | 普 悠 瑪 鐵路法

關於台鐵的責任,最重要的規定,無非就是《鐵路法》第62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 ... 普悠瑪出軌事故:面對生命的無常,我們該怎麼辦?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IE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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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路透社台鐵408次太魯閣號,於今年4月2日上午9時28分許,行經清水隧道南端出口,適上方之隧道工程,承包商停放的工程車,因故滑落鐵軌,致列車煞車不及而發生撞擊,造成出軌事故,50人死亡,多人輕重傷。

事故的賠償責任,涉及幾個關係人:台鐵、包商、乘客(如果乘客因為事故而死亡,還會涉及家屬)。

其中,需要對乘客與家屬負責的,是台鐵與包商。

事故才剛發生,連屍體都還沒讓家屬認領完畢,關於責任的歸屬,卻已經流言四起。

這起事故該由誰負責,還有許多事實上的細節有待釐清。

在本文中,司法流言終結者試著就相關法規,整理出一個架構,提供給讀者參考。

同時也提醒讀者,不要因為急於追究責任的正義感,輕易掉進司法流言的陷阱裡。

承包商的責任承包商的工程車,從工地邊坡往下滑落,致使太魯閣號煞車不及,發生碰撞,造成火車上的乘客死亡或受傷,也導致台鐵的機車頭、車廂、軌道與相關設施損壞。

工程車司機的行為,造成對乘客、司機員的生命、身體、健康等人格權的侵害,以及對台鐵的所有權造成侵害。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還缺一個要件,那就是「故意」或「過失」。

理論上,被害人(包括台鐵跟乘客)要證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有一定的門檻。

媒體報導,疑似是工程車駕駛未拉手煞車,才導致工程車滑落,然而,工程車早就跟太魯閣號撞到稀巴爛,找回殘骸,也不見得能看得出,手煞車到底有拉沒拉。

不過,這種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通常會建立在《民法》第191條之2上,由於工程車是汽車,屬於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這種車輛在使用中對他人造成的損害,駕駛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且,這項責任是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法律先假設駕駛人有過失,再由駕駛人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如果無法證明,就只能認定,駕駛人為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我們要再次強調,這是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不能套用到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務上,能夠舉證免責的駕駛人並不常見。

交通事故的特點之一,就是還原現場有一定的困難度,而民國88年之所以增訂《民法》第191條之2,就是因為考量到這一點,所以透過立法,將無法還原現場的風險轉由駕駛人負擔,不再由被害人或家屬承受。

或許會有疑問的是,停在工地的工程車,是不是在「使用中」?由於事故還在調查當中,我們對此不多作揣測,而僅僅要指出,汽車的「使用」不以「行駛」為限,處在「靜止」狀態也不當然就代表就已經使用完畢,這是在概念上必須要先區分清楚的。

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謂的「承包商」,指的是義程營造。

由於台鐵將明隧道工程發包給東興營造(上包),東興營造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義程營造(下包),台鐵跟義程營造之間並沒有契約關係,也就無從以債務不履行為由,請求義程營造賠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還缺一個要件,那就是「故意」或「過失」。

圖/路透社台鐵的責任關於台鐵的責任,最重要的規定,無非就是《鐵路法》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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