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股 | 技術股退股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 ...股東退股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目錄1什麼是股東退股2股東退股的申請條件3股東退股的要求[1]4股東退股的法律分析[1]5股東退股制度的法律構建[1]6參考文獻[編輯]什麼是股東退股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編輯]股東退股的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編輯]股東退股的要求[1]  按照修訂之前的公司法,股東投資有限公司以後,將與公司緊緊地綁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東“用腳投票”自由進出公司。

但是,經濟生活的實踐卻又提出了股東退股的種種要求,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

股東投資於公司,通常對公司的商業計劃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預期,當商業計劃的風險大大超過其預期時,股東就會產生退股的念頭,從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資風險。

  第二,股東死亡。

股東投資公司後,股東依法享有股權。

股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當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應當列入遺產,由繼承人進行繼承。

根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和子女。

當這些繼承人不願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就成為繼承人的渴望。

  第三,股東離異。

當股東婚變,夫妻雙方離異時,有關股東權益的分割問題就會被提出來。

由於夫妻雙方已經反目,作為非股東的一方配偶絕不可能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

這時,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給非股東的配偶,就成為非股東的配偶的強烈要求。

  第四,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

資本多數決是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的一項基本原則,資本多數決雖然確立了資本民主主義,有利於鼓勵投資。

但是資本多數決也往往被控股股東濫用,導致控股股東壓榨小股東,攫取不當利益。

當小股東奮起反抗而沒有效果時或者小股東不願浪費太多的經濟和時間時,逃離公司就成為其理性的選擇。

  第五,公司陷入僵局。

不可否認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東之間多數能團結和睦,公司表現出良好的人合性。

但是隨後發展變化的情況往往會造成股東之間失和,當矛盾雙方股東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數對等時,公司就會陷入僵持狀態中。

僵持不是結果,最終會有一方股東選擇離開。

  第六,股東的出資面臨法律強制執行。

  第七,其他情形。

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當上述情形出現時,股東提出退股,要求將自己的投資抽回來往往成為一種客觀需要。

但是,這一合理的要求卻碰到了法律障礙。

修訂前的我國《公司法》第34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面對這一明確的法律規定,股東無法提起退股訴訟,股東們在章程中關於股東退股的約定也面臨被法律否定的命運,已經實際退股的股東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東也要同舟共濟。

要求退股的股東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成為其出資的囚徒,被鎖定在公司中。

面對這一法律規定,人們在投資於有限公司時,就顯得格外小心謹慎,考慮到有去無回的法律規定,就會產生猶豫和躊躇,尤其是小額投資更是如此。

人們投資的積極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編輯]股東退股的法律分析[1]  禁止股東抽回出資的法律規定猶如一堵厚重的大門,擋住了股東退股的出路,而現實的需求卻在不斷叩擊這堵厚重的門。

這究竟是現實提出了不合理要求還是法律本身存在著問題?新公司法對此做出了回答,新法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與舊法相比,新法只是把原來的“抽回出資”變更成為“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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