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 國民年金資格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放不下,阿賴耶識就像資料庫,點點滴滴都保存】【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20/07/27【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相關題庫★國民年金法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5月19日【公布日期】民國109年6月3日章節索引〉〉法規內容〉〉【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028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9條;並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51911號令修正公布第6、7、30~32條條文;並刪除第52、54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3‧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7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6、7、12~14、30~32、34、40、42、50、53、59條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節名;增訂第13-1、18-1、32-1條條文;除第7條第2款、第3款及第30條第2項第3款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第6條第4款、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1000044139號令發布第6條第4款、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11號令增訂公布第54-1條條文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81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條文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8474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71號令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第46條、第48條第2項、第3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2-1條條文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11號令修正公布第18-1條條文10‧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21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1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481號令修正公布第18-1條條文1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0541號令修正公布第12、40條條文回頁首〉〉【章節索引】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7第三章 保險費 §10第四章 保險給付》第一節 通則 §18》第二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29》第三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33》第四節 喪葬給付 §39》第五節 遺屬年金給付 §40第五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45第六章 罰則 §50第七章 附則 §52 【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1條(立法目的)  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100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2條(保險事故及給付項目)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四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100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三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第3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辦理機關)  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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