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國土分區眉角:地政學者戴秀雄15個問答解析《國土計畫法 ... | 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兩者差異

Q11:舊分區方式為何達不到管制成效,新分區方法可改變弊端嗎?差異在哪? 戴:1974年《區域計畫法》通過後,政府開始針對非都市土地進行 ...2016/03/19,社會新竹關西居民與環團表達反對亞泥返回西部採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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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文:陳文姿2015年《國土計畫法》(簡稱國土法),終於在立法院通過。

作為國家山林永續發展的最高指導原則,《國土法》是否是一切土地爭議的解答?《國土法》是從《區域計畫法》演進而來,能否突破舊法的窠臼,朝著理想前進?國土治理相關法案簡介國土管理是中央與地方層層負責的概念。

《國土法》通過後,中央須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之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依此原則公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以下簡稱縣市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

《國土法》通過以前,國土治理分為三類:都市土地由《都市計畫法》管理;非都市土地由《區域計畫法》管理;國家公園則由《國家公園法》管理。

《國土法》雖然是從《區域計畫法》演進而來,但未來所有土地都會納入《國土法》之下統籌計畫,《國土法》將成上位法。

全國土地劃為12種分區,依據不同分區而有不同的使用利用跟管理規則。

【從過去缺失看國土法未來】為讓民眾更深入了解國土法,本報特地邀請政大地政系助理教授戴秀雄,從《國土法》法規本質的限制、歷史發展的脈絡、人為執行的問題、看解讀《國土法》的未來。

Q1:《國土法》如何管制全國土地的使用,能管制個別土地嗎?戴:「全國國土計畫」是站在最高的角度,綜觀國土的整體分配,所訂下的大方向,大策略,各縣市再依「全國國土計畫」訂下的原則去訂定「縣市國土計畫」並決定土地功能分區的配置。

舉例來說:「全國國土計畫」考量全國糧食安全,訂下國家應保有的最少農地總量後,會要求地方維持農地基本面積。

至於哪塊地應劃為農業發展區,則屬地方政府的權責。

「全國國土計畫」本身並不直接管制個別土地。

土地一旦被劃入不同的分區,土地利用的管制就會隨之不同。

例如農業發展區上就不能蓋工廠,而國土保育區上的開發也會受到限制。

所以,個別土地之利用其實是落實在「縣市國土計畫」跟「都市計畫」。

大眾解讀《國土法》前必須先有這層認識。

國土法修改後,空間計畫系統的改變。

製圖:陳文姿Q2:《國土法》是從《區域計畫法》進展而來,而《區域計畫法》最令人詬病的就是只要分區不合需要,申請分區變更就可以開發了。

《國土法》如何避免此問題?戴:雖然《區域計畫法》中對土地分區的使用有所限制,例如農業區不得建工廠,但在這種狀況,只要申請分區變更,將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就可以避開這些限制。

導致土地管制功能喪失殆盡,區域計畫被架空而無力化。

鑒於過去《區域計畫法》所定的「開發許可」進行分區變更時,無須檢討整體區域計畫,可直接個案核准開發案的土地分區與編定。

《國土法》中,改採「使用許可」。

差異在於分區不能被個案變更,只要不符合分區規定,就無法通過申請。

此外,《國土法》中增加公民參與的機制,未來審議過程都要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

藉由民眾參與監督,未來《國土法》對於土地使用管制的控管力或指導力,將有明顯的提升。

Q3:過去地方政府常以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不斷的擴大對土地的需求,《國土法》未來可以解決這問題嗎?戴:《國土法》通過後,雖然「國土計畫」將取代原先的「區域計畫」,成為我國空間規畫與發展最上位的法定計畫,但其實質控管能力,恐仍受限其歷史脈絡跟既有的行政組織。

《區域計畫法》長年以來在實務上幾乎無足輕重,這要從法制發展的脈絡來看。

由於人口密集聚居造成土地利用的衝突,土地規劃需求衍生,因而產生《都市計畫法》。

後來,非都市的土地(都市計畫區以外土地)管理問題漸多,才開始制定《區域計畫法》。

所以《都市計畫法》的誕生遠早於《區域計畫法》。

在這種脈絡下,雖然過去《區域計畫法》條文中有明定可以控管都市計畫土地,但實質上,並未真正嘗試去指導都市計畫。

《國土法》對此問題已加以補強,但成效仍需觀察,畢竟問題的產生是出自行政上的執行不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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