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死亡給付 |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
(1)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
(2)現金給付收據。
﹝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 ...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壹、本人死亡給付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3)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被他人收為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4)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5)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職災﹞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續請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仍得請領死亡給付。
其非因病癒而經本局自設或特約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亦同。
(6)自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函示之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二、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五個月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遺屬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1﹞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
(3)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津貼。
(4)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在未領取該項給付前死亡,又無勞保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者,由負責埋葬者請領十個月喪葬津貼,其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不予給付。
(5)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屬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者,十個月喪葬津貼。
三、請領手續: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
(2)現金給付收據。
﹝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
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收據及前款之給付申請書,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3)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4)死者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各戶籍謄本﹞。
本局為簡化給付申請手續,方便被保險人領取給付,茲將原給付申請書、現金給付收據,簡併為單一表格---“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是以被保險人自即日起若使用新表格得免附現金給付收據。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四、注意事項: (1)領取本人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申請死亡給付應檢附戶籍謄本正本,非戶口名簿。
(3)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專賴被保險人生前扶養者。
(4)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5)被保險人死亡日期,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和戶籍謄本之記載如果不相符合,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6)被保險人死亡,如果沒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不發遺屬津貼。
但其喪葬津貼,得由負責殮葬者檢具證明文件
(2)現金給付收據。
﹝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 ...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壹、本人死亡給付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3)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被他人收為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4)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5)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職災﹞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續請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仍得請領死亡給付。
其非因病癒而經本局自設或特約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亦同。
(6)自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函示之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二、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五個月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遺屬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1﹞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
(3)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津貼。
(4)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在未領取該項給付前死亡,又無勞保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者,由負責埋葬者請領十個月喪葬津貼,其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不予給付。
(5)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屬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者,十個月喪葬津貼。
三、請領手續: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
(2)現金給付收據。
﹝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
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收據及前款之給付申請書,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3)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4)死者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各戶籍謄本﹞。
本局為簡化給付申請手續,方便被保險人領取給付,茲將原給付申請書、現金給付收據,簡併為單一表格---“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是以被保險人自即日起若使用新表格得免附現金給付收據。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四、注意事項: (1)領取本人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申請死亡給付應檢附戶籍謄本正本,非戶口名簿。
(3)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專賴被保險人生前扶養者。
(4)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5)被保險人死亡日期,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和戶籍謄本之記載如果不相符合,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6)被保險人死亡,如果沒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不發遺屬津貼。
但其喪葬津貼,得由負責殮葬者檢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