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所稱外國中央政府

第六條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一款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 ... 第八條 第五條第九款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如下: ... 列之各種準備金有未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情事。

MainContentArea:::Location:NewsContent Print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Content)法規名稱(Title):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英公發布日(Date):107.11.21法規內文(Content):第五條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一、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

二、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

三、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四、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發行之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本國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及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六、本國企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

七、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八、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

九、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十、資產證券化商品。

十一、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十二、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第六條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一款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該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定中央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該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或該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保險業對每一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五。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二款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債券發行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地方政府所屬國家之主權評等等級並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投資於每一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二款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該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係由地方政府為執行公共事務而出資設立或依法特許設立,且地方政府得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機構,並由該機構執行公共事務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之收入作為償債財源。

二、該債券之發行、交易及資訊揭露均符合發行機構所屬國家之證券主管機關或其他依該國家證券相關法律成立且受證券主管機關監管之權責單位所定相關規定。

三、債券發行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地方政府所屬機構所屬國家之主權評等等級並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四、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外國地方政府轄下全部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之總額,加計投資於同一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三款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投資條件如下:(一)債券發行或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但符合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保險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投資發行或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BB+級或相當等級之債券:1.最近一年無國外投資違反本法受重大處分情事,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2.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並於公司內部設風險管理部門及置風控長一人,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3.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

4.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或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三)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且符合第二目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所定條件者,得投資發行或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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