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所稱外國中央政府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第六條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一款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 ... 第八條 第五條第九款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如下: ... 列之各種準備金有未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情事。

MainContentArea:::Location:NewsContent Print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Content)法規名稱(Title):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英公發布日(Date):107.11.21法規內文(Content):第五條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一、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

二、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

三、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四、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發行之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本國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及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六、本國企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

七、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八、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

九、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十、資產證券化商品。

十一、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十二、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第六條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一款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該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定中央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該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或該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保險業對每一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五。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二款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債券發行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地方政府所屬國家之主權評等等級並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投資於每一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二款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該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係由地方政府為執行公共事務而出資設立或依法特許設立,且地方政府得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機構,並由該機構執行公共事務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之收入作為償債財源。

二、該債券之發行、交易及資訊揭露均符合發行機構所屬國家之證券主管機關或其他依該國家證券相關法律成立且受證券主管機關監管之權責單位所定相關規定。

三、債券發行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地方政府所屬機構所屬國家之主權評等等級並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四、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外國地方政府轄下全部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之總額,加計投資於同一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三款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投資條件如下:(一)債券發行或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但符合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保險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投資發行或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BB+級或相當等級之債券:1.最近一年無國外投資違反本法受重大處分情事,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2.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並於公司內部設風險管理部門及置風控長一人,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3.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

4.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或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三)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且符合第二目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所定條件者,得投資發行或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



2.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本辦法所稱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投資項目之投資總額,其計算方式 ... 第六條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一款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投資,應符合 ...MainContentArea:::Location:NewsContent Print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Content)法規名稱(Title):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英公發布日(Date):108.12.31法規內文(Content):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

二、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三、國外信用評等機構:指Moody’sInvestorsService、Standard&Poor’sCorp.、FitchRatingsLtd.。

四、國內信用評等機構:指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五、國外或大陸地區不動產:指外國或大陸地區之土地及其定著物或取得作為收益或開發該土地及興建其上定著物之相關權利。

六、控制與從屬關係:指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規範之控制與從屬關係。

七、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之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之一或第十三款所稱單一違法行為處法定最低限額三倍以上之罰鍰。

本辦法所稱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投資項目之投資總額,其計算方式如下:一、該一定等級投資項目高於本辦法所定得投資之最低信用評等等級者,其投資總額應以投資時及投資後維持該一定等級,及投資後遭調升或調降評等至該一定等級者之投資項目總額合併計算。

二、該一定等級投資項目為本辦法所定得投資之最低信用評等等級者,除依前款辦理外,其投資總額並應包括投資後遭調降評等至該一定等級以下者之投資項目總額,但遭降評至非本法規定所得投資信用評等等級之投資項目,仍須依保險相關法令辦理。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七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債券發行評等之投資條件,如無債券發行評等,應以國外信用評等機構對該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替代之。

第三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外幣放款。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

五、國外不動產。

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七、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項目。

保險業已依保險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自律規範,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徵信核貸處理程序及風險管理規範,並經中央銀行許可者,除依本辦法及中央銀行相關法令規定得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外,以下列擔保放款,並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之參加行為限,其主辦行之國外信用評等須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一、本辦法所列外國中央政府、外國銀行或信用評等達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國內外金融機構,或經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得適用百分之五十以下風險權數之國際組織或多邊開發銀行提供保證之放款。

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三、以航空器或船舶為擔保之放款。

四、以合於第五條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三款之放款,加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三款之放款,其交易條件與限額準用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規定。

保險業依第五條對每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之投資與依第二項第四款以該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五與該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保險業對外幣放款資產品質之評估、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應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四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應遵



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

二、本規定所稱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所稱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 ...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左列為限: (一)外幣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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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所稱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稱公司股票,指最近三年課稅後之淨利率平均在百分之六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所稱公司債,指慕地投資股務公司(Moody'sInvestersService)、史坦普公司(Standard&Poor'sCo.)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評鑑公司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左列為限:(一)外幣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國外放款。

(四)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

(五)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五。

但保險業得視實際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適度調整其投資總額,其最高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保險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及投資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需事先經財政部核准。

四、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幣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五、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種類及限額,應依左列規定:(一)投資種類:1.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庫券、儲蓄券。

2.外國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FloatingRateNotes)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有價證券。

3.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或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但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者除外。

(二)投資限額:1.保險業投資於第一款第二目之投資總額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購買之有價證券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2.保險業投資於第一款第三目之每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及該發行股票、公司債之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三。

但經財政部核准,投資於國外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在此限;其投資總額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購買之國內公司股票及公司債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3.保險業投資於第一款第三目之每一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不得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三;其投資總額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購買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

六、保險業辦理國外放款,以外國政府或外國銀行保證者為限;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其放款總額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辦理之國內放款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七、保險業資金投資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其投資種類為上市公司股票者,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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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該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定中央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該債券發行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 級或相當 ...列印時間:110/05/0914:30:::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EN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第6條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一款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該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定中央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該債券發行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保險業對每一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五。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二款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債券發行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地方政府所屬國家之主權評等等級並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投資於每一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二款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該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係由地方政府為執行公共事務而出資設立或依法特許設立,且地方政府得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機構,並由該機構執行公共事務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之收入作為償債財源。

二、該債券之發行、交易及資訊揭露均符合發行機構所屬國家之證券主管機關或其他依該國家證券相關法律成立且受證券主管機關監管之權責單位所定相關規定。

三、債券發行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地方政府所屬機構所屬國家之主權評等等級並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四、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外國地方政府轄下全部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之總額,加計投資於同一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三款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投資條件如下:(一)債券發行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但符合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保險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投資債券發行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BB+級或相當等級之債券:1.最近一年無國外投資違反本法受重大裁罰及處分,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2.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並於公司內部設風險管理部門及置風控長一人,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3.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

4.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或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三)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且符合第二目之1及2所定條件者,得投資債券發行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之債券。

(四)債券屬次順位者,前三目所定債券發行評等等級,不得以國外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債券發行或保證銀行評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替代之。

二、投資限額如下:(一)投資於債券發行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級或相當等級之次順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二。

(二)投資於債券發行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至BB+級或相當等級之次順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七點五或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孰高者。

但保險業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或最近一年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辦理前條國外有價證券保管之金額,合計占前條國外有價證券投資金額之比重未達一定標準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比重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六或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孰高者。

2.比重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七或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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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所稱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定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 ...×載入中..請稍候..關閉●公告搜尋回報註冊登入國語文+專業國文(修辭法整理)108年臺灣港務公司新進從業人員招考 正備取開缺158名高中英文單字+附其片語500字+易混淆字方便快速!諮商與輔導理論派別整理台電12月招考新進雇用人員 預定開缺700餘名自己整理之張春興教心筆記重點整理~~~~!!!考前必備107個教育名詞精要整理各國教育制度整理政治學筆記分享專注讀書使用的手機APP法學緒論重點各種效應整理國文題庫3000題朋友整理之超詳細教育社會學筆記~~~五顆星可免買陳嘉陽,融合陳嘉陽重點整理以及考古題愛下面隨堂測驗,適合準備教檢教甄自己整理之張春興教心筆記重點整理~~~~!!!104志聖重點整理國語、數學港務局召募新進人員158名明天起開始報名關於鐵路營運佐級的企業管理大意,「財務管理」的試題範圍(大X海學員請進)行政學【重要焦點整理】行政運作03喊話功能列表循序試卷非選錯題自由冠軍練功房考試一覽表近期刊誤試卷模式循序漸進模式冠軍賽今日錯題測驗近期錯題測驗最近測驗未完成試卷常錯題目個人題庫總複習自由測驗關鍵字測驗精熟測驗讀書會測驗考試秘書各科能力分析打氣工具私人筆記打卡發問問題線上筆記考用行事曆我上傳的試卷最近測驗收錄的題目按讚的題目發表的討論查單字好友四處逛逛回家大廳成功牆打工科目一覽表線上人數加值服務  商城  加值訂單查詢VIP專區  VIP/詳解卡銀行  VIP功能介紹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密技QRcode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下ㄧ題查單字:關3-57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所稱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定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或該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何種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A)BBB+(B)AA(C)A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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