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 誰對誰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實際並不直接體現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而更多體現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或者信賴關係。

因此,這種關係有時雖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目錄1什麼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特點[1]3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的依據[2]4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四種情況[2]5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具體認定[3]6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4]7參考文獻[編輯]什麼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於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係,也就是投保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維持原有的利益。

[編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特點[1]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係。

但是,這種利害關係,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中的那種單純經濟利害關係是有區別的。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實際並不直接體現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而更多體現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或者信賴關係。

因此,這種關係有時雖須顧及經濟上的利益但並不單純以金錢所能估計的利益為限。

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具有法律上認可的某種關係,即視為有保險利益,至於實際上的利害關係如何準確計算,則不予考慮。

  保險利益構成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目的在於防範投保人利用保險謀財害命或者以賭博獲取不當利益,從而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利益。

[編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的依據[2]  國際上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產生依據有兩種原則,即利益主義原則和同意主義原則。

  1.利益主義原則  利益主意原則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上的利益關係作為保險利益存在的依據。

即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則投保人就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如夫妻之間、合伙人之間等都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係,所以夫妻之間、合伙人之間相互具有保險利益。

  2.同意主義原則  同意主義原則認為只要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而不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係,都認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3.我國採用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採用的是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1)利益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具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  (2)同意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為了更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此處的“被保險人同意”應以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已經存在的可以產生利益關係的法律關係為條件。

即這裡表現出來的是雙重條件,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關係又要被保險人同意。

[編輯]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四種情況[2]  1.本人對自己的生命和身體的保險利益  任何人都對自己的生命和身體都具有無限的保險利益,這是各國法律都承認的一條原則。

因此,任何人都可以為自己投保任何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則一般根據投保人的交費能力以及其實際需要確定。

  2.投保人對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體的保險利益  因為配偶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的扶養、撫養或贍養義務,被保險人的死亡或傷殘會造成投保人的經濟損失,因而投保人對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保險利益,可以作為投保人為他們投保。

但是也需要被保險人同意。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可以不需要被保險人本人簽字。

  3.投保人對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的保險利益  與投保人具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近親屬的傷亡,可能會給投保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因此,投保人對他們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他們投保,但是,需要被保險人本人同意。

例如,父母對於領養的孩子,就有保險利益。

  4.投保人對同意其訂立合同的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這主要限於投保人的合伙人、債務人以及雇員等。

例如,對於合伙經營,一旦一方合伙人死亡,可能導致合伙經營的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