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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節保險利益

第一章總則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一章總則第二節保險利益第十四條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之一條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2. 保險利益-保險小辭典-全球人壽

會使得要保人有精神及經濟上的得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即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小辭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需存在利害關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需存在利害關係。

換句話說就是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會使得要保人有精神及經濟上的得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即具有「保險利益」。

而在保險法中也有明定,要保人對於以下身份是有「保險利益」的:本人或其家屬。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債務人。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如董事、高階經理人)。

例如:媽媽替小孩投保、小美替養育她的姑姑投保、老闆替高階經理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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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ONEY錢雜誌 保單受益人有限制嗎?如果填小三是可以的嗎 ...

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 ... 上述第二款的「生活費所仰給之人」,對乙而言,就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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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每個月固定匯款一定金額給乙,以供日常支出。

乙擔心萬一甲發生不測,她頓失依靠,生活會陷入困境,因此建議甲出資購買壽險,並以乙為受益人。

乙是俗稱的「小三」,不是正宮夫人,甲可以投保並約定乙為受益人嗎?姑不談道德人情,僅依法論事,正確答案是「可以」!要被保人須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成立要件之一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存在一種特定「關係」,即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而有所損失;這個關係稱為「保險利益」(InsurableInterest,亦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因被保險人未發生風險事故而獲益;反之,會因被保險人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

甲為乙生活費所仰給之人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上述第二款的「生活費所仰給之人」,對乙而言,就是甲。

萬一甲身故,乙即失去經濟來源,會遭受損失,因此乙與甲之間存在保險利益。

依保險法第5條,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因此,乙或甲其中任何一人可以做為要保人,以甲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約定乙為受益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

保險公司須確認保險利益為避免保險理賠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契約之前,必須透過核保部門的客戶審查程序,確保保險利益關係存在。

於上述案例中,保險公司可能會在儘量不影響保戶隱私的前提下,採取一些措施,想辦法確認甲是乙的「生活費所仰給之人」,例如:●要求出示銀行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佐證甲固定提供生活費給乙。

●拜訪居所,查看共同生活的證據,例如衣物、用品、書信及照片等。

●如果有必要,於深夜或清晨突襲探視,確認甲乙共同生活的事實。

原則適用多類保戶保險利益原則適用於許多特殊類型的保戶,例如同居男女或同性戀人互相為對方投保、父母為非婚生子女投保、小三或小王為伴侶投保、債權人為債務人投保、雇主為高階經理人投保等。

只要符合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並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即可訂立保險契約,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可以約定為受益人。

首頁精選頻道保險保單受益人有限制嗎?如果填小三是可以的嗎?2020/10/12壽險,受益人,小三 26,684作者:林宏義小原大可以約定小三為受益人已婚的甲男與單身的乙女有婚外情,並偶而共同生活。

甲每個月固定匯款一定金額給乙,以供日常支出。

乙擔心萬一甲發生不測,她頓失依靠,生活會陷入困境,因此建議甲出資購買壽險,並以乙為受益人。

乙是俗稱的「小三」,不是正宮夫人,甲可以投保並約定乙為受益人嗎?姑不談道德人情,僅依法論事,正確答案是「可以」!要被保人須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成立要件之一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存在一種特定「關係」,即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而有所損失;這個關係稱為「保險利益」(InsurableInterest,亦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因被保險人未發生風險事故而獲益;反之,會因被保險人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

甲為乙生活費所仰給之人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上述第二款的「生活費所仰給之人」,對乙而言,就是甲。

萬一甲身故,乙即失去經濟來源,會遭受損失,因此乙與甲之間存在保險利益。

依保險法第5條,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4.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實際並不直接體現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而更多體現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或者信賴關係。

因此,這種關係有時雖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目錄1什麼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特點[1]3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的依據[2]4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四種情況[2]5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具體認定[3]6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4]7參考文獻[編輯]什麼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於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係,也就是投保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維持原有的利益。

[編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特點[1]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係。

但是,這種利害關係,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中的那種單純經濟利害關係是有區別的。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實際並不直接體現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而更多體現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或者信賴關係。

因此,這種關係有時雖須顧及經濟上的利益但並不單純以金錢所能估計的利益為限。

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具有法律上認可的某種關係,即視為有保險利益,至於實際上的利害關係如何準確計算,則不予考慮。

  保險利益構成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目的在於防範投保人利用保險謀財害命或者以賭博獲取不當利益,從而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利益。

[編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的依據[2]  國際上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產生依據有兩種原則,即利益主義原則和同意主義原則。

  1.利益主義原則  利益主意原則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上的利益關係作為保險利益存在的依據。

即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則投保人就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如夫妻之間、合伙人之間等都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係,所以夫妻之間、合伙人之間相互具有保險利益。

  2.同意主義原則  同意主義原則認為只要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而不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係,都認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3.我國採用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採用的是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1)利益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具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  (2)同意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為了更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此處的“被保險人同意”應以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已經存在的可以產生利益關係的法律關係為條件。

即這裡表現出來的是雙重條件,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關係又要被保險人同意。

[編輯]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四種情況[2]  1.本人對自己的生命和身體的保險利益  任何人都對自己的生命和身體都具有無限的保險利益,這是各國法律都承認的一條原則。

因此,任何人都可以為自己投保任何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則一般根據投保人的交費能力以及其實際需要確定。

  2.投保人對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體的保險利益  因為配偶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的扶養、撫養或贍養義務,被保險人的死亡或傷殘會造成投保人的經濟損失,因而投保人對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保險利益,可以作為投保人為他們投保。

但是也需要被保險人同意。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可以不需要被保險人本人簽字。

  3.投保人對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的保險利益  與投保人具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近親屬的傷亡,可能會給投保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因此,投保人對他們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他們投保,但是,需要被保險人本人同意。

例如,父母對於領養的孩子,就有保險利益。

  4.投保人對同意其訂立合同的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這主要限於投保人的合伙人、債務人以及雇員等。

例如,對於合伙經營,一旦一方合伙人死亡,可能導致合伙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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