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認列為公司之費用釋例[記帳討論] | 公司紅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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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

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又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惟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費用。

為讓營利事業更為瞭解,南區國稅局特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之組織章程規定,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時,則各以可供分配盈餘之8%發放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甲公司預估其97年度尚未扣除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之稅前純益為1000萬元,計算如下:(1)員工紅利=A,即可供分配盈餘×8%。

(2)董監酬勞=B,即可供分配盈餘×8%。

(3)稅後盈餘=(1000萬元-A-B)-〔(1000萬元-A-B)×25%-10,000〕。

(4)提列法定公積後可供分配盈餘={(1000萬元-A-B)-〔(1000萬元-A-B)×25%-10,000〕}×(1-10%)。

將上述帶入即〔(1000萬元-A-B)×(1-25%)+10,000〕×(1-10%)×8%=A;A=B,解方程式計算得分配之員工紅利(A)及董監事酬勞(B)各為488,014元,亦即甲公司自97年度盈餘所發放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而得列報之費用為976,028(488,014+488,014)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請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分錄:97年12月31日:提列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薪資費用-員工紅利  488,014 薪資費用-董監酬勞  488,014  應付員工紅利      488,014   應付董監酬勞      488,014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日:保留盈餘   6,777,979  法定盈餘公積   677,798  待分配股利   6,100,181分配之日:待分配股利  6,100,181應付員工紅利  488,014應付董監酬勞  488,014  現金       7,076,209附件:員工分紅費用化計算.xls大小:25.00KB;下載次數:117232009/3/321:27Bestcheng回覆: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認列為公司之費用釋例#2管理員註冊日期:2009/2/2411:48來自新北市文章:604核釋公司依員工分紅費用化規定認列費用,嗣後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或逾請求權時效之課稅規定  配合行政院核定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財政部於96年9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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