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產物保險 強制險,第三人責任保險 | 第三責任險自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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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負額」制度的目的,一則減少小額賠款支出,降低理賠成本外,同時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擔,並且提醒被保險人,雖然買了保險,仍要小心駕駛、注意行車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之損失時,被保險人均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

且基本自負額將隨出險次數而遞增,第一次新台幣3,000元,第二次新台幣5,000元,第三次(含)以後新台幣7,000元,汽車竊盜損失險亦有自負額的規定。

除基本自負額外,被保險人亦得選擇較高之自負額。

當然,較高之自負額,其保險費亦將相對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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