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Q | 私人公司退休金

Q24:勞退新制開辦後,雇主仍應繼續提撥舊制之退休準備金,雇主的負擔是否太重? A24:以某公司現有十名員工,於新制實施後皆選擇適用新制,其中五人有五年 ...勞工退休金條例Q&A原來領得到的,現在完全沒減少原來領不到的,新制一定領得到年資愈長﹐領得愈多﹐沒有上限換工作﹐不必怕沒有退休金! Q1︰為什麼要改勞工退休金制度?A1:勞動基準法(以下稱舊制)規定勞工必須是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五年,才能請領退休金。

但我國企業平均生命期只有十三年,且勞工轉換工作的情形相當普遍,因此大部分的勞工在年老離開就業市場時是沒有資格領到公司發給的退休金。

而「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稱新制)規定之退休金﹐是可攜帶式的,未來退休金跟著人走,換工作也不怕年資重新起算而沒有辦法領到退休金。

Q2:新制的優點有哪些?A2:●勞工工作年資不怕斷:退休金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無法累計,勞工確領退休金。

●雇主負擔明確:採確定提撥制,雇主負擔責任明確,易於成本管理。

●減少勞資爭議:避免雇主為規避或無法承受一次退休金之負擔而藉故資遣、解僱中高齡勞工。

●排除中高齡勞工之就業障礙:僱用年輕與中高齡勞工,雇主負擔之退休金提繳率一樣,增加雇主僱用之誘因,建構公平就業環境。

Q3:新制的重點有哪些?A3:●制度之種類: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機制。

●雇主負擔之提撥率: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勞工自願提撥部分: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享有稅賦優惠。

●新制之承辦機構: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稽催等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辦理。

●新制之行政費用: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與勞保局籌辦及辦理新制業務所須之行政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勞工存活年限超過平均餘命時之規劃:勞工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按一定金額提繳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超過平均餘命以後期間之所得來源。

●勞工退休金運用之最低保證收益:勞工於領取退休金時,如計算其退休金之歷年平均運用收益有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情形時,其差額由國庫補足。

●年金保險之實施方式:二百人以上事業單位有過半數勞工參加時,雇主得為其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勞工之舊制年資保障:採保留方式處理,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由雇主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Q4:勞工退休金條例是否會改變勞工在勞保條例應有之權益?A4:新制乃規範個別雇主對於勞工應有之退休金給付義務,與勞工保險採以社會集體互助原理,由勞、資、政三方分擔保費之社會保險制度不同,新制之適用對象與勞保之投保年資、投保身份無涉,勞保之老年給付完全不變,不因勞工退休金改制而受影響。

Q5︰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的簡要內容?A5︰●由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存儲於勞保局之專戶。

●雇主負擔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

●沒有強制勞工須提繳退休金。

但在不超過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範圍內,勞工可自願提繳。

自願提繳之部分,得自提繳當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勞工退休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扣收繳一定金額之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勞工存活超過平均餘命期間之生活所需。

Q6: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的優點為何?A6:●不怕換工作;●不怕公司倒閉;●瞭解個人退休金之存儲情形,利於老年規劃;●工作年資高者﹐領取額度將比舊制多;●自願提撥的人﹐還可以節稅﹐退休時領取雙倍。

Q7︰勞退新制為什麼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之機制?A7:●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之機制,簡單易推行。

●為改進現行勞工退休制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年金制三制並行,供勞工自由選擇」之決議,使勞工退休制度改制又邁入新的歷程,提供各界意見進一步討論的機會。

惟輿論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調查反映,咸認為採行「三制併行」,企業及勞工均不易調適,採行單一制度較為可行。

立法院審查通過採個人退休金專戶一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機制,兼顧勞工對月退休金之需求及勞工退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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