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查詢結果 | 保證保險保險法

二保證保險屬保險法第九十六條所稱其他財產保險範圍,工程履約保證單亦經本部於七十五年三月十一日以台財融字第七五○二五四六號函核准開辦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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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根據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保證係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責任。

而保證保險係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而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依保險契約之規定直接給付債權人(即被保險人)賠償金額者,則與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在法律性質及關係即有不同。

似無所謂牴觸公司法第十六條問題。

二保證保險屬保險法第九十六條所稱其他財產保險範圍,工程履約保證單亦經本部於七十五年三月十一日以台財融字第七五○二五四六號函核准開辦在案。

保險公司簽發之保險單,並無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不得兼營保險法規定以外業務之問題。

資料來源:保險法令彙編 (上冊) (85年版) 第 274 頁保險法令彙編(88年新版)第 207-208 頁共8筆/現在第8筆第一筆|上一筆|友善列印轉寄他人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隱私權政策宣言資訊安全政策宣言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0.06.18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22023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瀏覽人次:61061603通過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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