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保險法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Guarantee Insurance)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式成就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 ...保證保險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保證保險(GuaranteeInsurance)目錄1保證保險的概念2保證保險的功能及範圍3保證保險的分類4保證保險的性質5保證保險在我國的誤區6結語[編輯]保證保險的概念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式成就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的內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

保證保險的性質屬於保險,而不是保證。

在保證保險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責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發生保險事由而消滅。

[編輯]保證保險的功能及範圍  保證保險的功能在於轉嫁被保險人的風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

因為保證保險不是保證,所以保險人不能享有保證所產生的先訴抗辯權或物保優於人保的抗辯權,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

在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即貸款合同中的債務人未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欠款,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保證保險的範圍表現為,保險人承擔的保證保險責任僅限於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對於違約金、利息、罰息等均不屬於賠償範圍。

  保證保險的權利義務及法律依據保證保險合同是與主合同(消費貸款合同)處於並存關係,屬於雙方有償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係。

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被保險人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可按保險條款免責和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賠。

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處理其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和相應的保險條款約定。

保證保險的適用及程式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品交換關係,保險人通過開展保險業務化解和分散商業風險,換取商業利潤,而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時,必須按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程式向保險人求償,保險人應當依保險條款支付保險金。

[編輯]保證保險的分類  保證保險主要分為三類:合同保證保險、忠實保證保險、商業信用保證保險。

以保險標的為標準劃分,財產保險可以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財產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等。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以各種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合同則分別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和保證保險合同。

  一、合同保證保險  合同保險保險專門承保經濟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經濟合同所負的經濟責任。

合同保證保險實質上起著金融直轄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證人、被保證人、權利人三方,而不象一般保險合同那樣只有兩方;第二,合同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一種服務費而不是用於支付賠款的責任準備。

合同保證保險的歷史不長,傳統上是由銀行出具信用證來擔保涉外經濟合同的履行。

由於出立銀行信用證條件較為苛刻,手續比較繁鎖,就導致了對合同保證保險需求的增加,從而促進了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

  從法律意義上講,保證人只有在被保證人無力支付時才有義務支付賠款,而保證人只對權利人有賠償義務。

在承保合同保證保險時,保證人既要考慮違約的風險,同時還要考慮匯率風險、政治風險,並要考慮到各國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風俗習慣的判別。

在確定風險程度時,被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是一個決定性因素。

在承保前,保證人往往要對被保證人的財務狀況、資信度進行調查。

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有關被保證人基本情況的記錄,包括被保證人的歷史、在社會上的影響等;2.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由冊及有關材料;3.合同業務的進展狀況;4.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5.與銀行的往來信函;6.企業的組織、經營狀況,信貸情況,財務審計及記帳方法,附屬企業的情況。

二、忠實保證保險  忠實保證保險通常承保雇主因其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涉外



2. 判解函釋查詢結果

二保證保險屬保險法第九十六條所稱其他財產保險範圍,工程履約保證單亦經本部於七十五年三月十一日以台財融字第七五○二五四六號函核准開辦在案。

保險公司 ...跳至主要內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導覽系統首頁銀行局首頁意見信箱RSS:::最新訊息整合查詢分月法規法規體系英文法規查詢相關網站使用手冊:::現在位置:函釋查詢友善列印轉寄他人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項目﹝法條﹞共8筆/現在第8筆第一筆|上一筆|查詢結果摘  要:關於所詢問營造業以產物保險公司出具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作為履約保證是否適法,函復如說明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日期:民國77年02月04日發文文號:台財融字第770013062號函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營造業以產物保險公司出具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作為履約保證是否適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根據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保證係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責任。

而保證保險係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而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依保險契約之規定直接給付債權人(即被保險人)賠償金額者,則與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在法律性質及關係即有不同。

似無所謂牴觸公司法第十六條問題。

二保證保險屬保險法第九十六條所稱其他財產保險範圍,工程履約保證單亦經本部於七十五年三月十一日以台財融字第七五○二五四六號函核准開辦在案。

保險公司簽發之保險單,並無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不得兼營保險法規定以外業務之問題。

資料來源:保險法令彙編 (上冊) (85年版) 第 274 頁保險法令彙編(88年新版)第 207-208 頁共8筆/現在第8筆第一筆|上一筆|友善列印轉寄他人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隱私權政策宣言資訊安全政策宣言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0.06.18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22023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瀏覽人次:61061603通過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3. 保險法§95-1-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類別:, 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目. 第95-1 條.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法EN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第95-1條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