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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定期辦理資格認定清查。

二、前項被保險人如戶籍遷徙至不同縣市時,應至新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如為身心障礙者,則為辦理異動註記),否則將無法繼續享有保險費補助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按月將符合保險費補助者之名冊資料送本局,經比對屬納保對象者,本局即主動辦理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減免作業,被保險人不需向本局辦理任何手續。

四、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保險費補助資格者,保險費自符合資格之當月開始補助;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資格者,保險費自提出申請之當月開始補助。

補助資格有變更時,自資格變更之當月改按變更後資格補助保險費;資格喪失時,自喪失之次月停止補助。

註:自109年6月起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對象 最後更新日期:2020-06-17文字客服TOP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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