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出售小心不定期租約@ bill080的部落格:: 痞客邦:: | 如何 解決 不定期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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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南第一期重劃區九份子重劃區達人,通過國家考試及格不動產經紀人...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Dec08Mon200813:17房東出售小心不定期租約最近因為不景氣,常遇到房東要將收租的不動產轉手出售;這可分為兩個層面:一、   租約租期存續中:依民法第425條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承買方需承受該租約。

二、   租約租期已屆仍收租中:常因房東貪圖方便在租約到期時,房東鑑於房客均能按時給付房租,所以並未換約,僅以口頭約定說若賣出時房客須自動搬遷,這是非常危險的、常會搞得複雜;因為租約到期時,房東並未要求換約,且房客也按時給付房租,形成不定期租約。

 按規定,當房屋租期屆滿後,房東沒有表示不再續租或主張換約,即形成不定期租約。

所謂不定期租約,就是沒有約定期限的租賃。

對於不定期租約,法律有特別規定作為保護房客,除非房客有違反契約、法令等行為,房東可以以此為理由,對抗房客,否則房東法理情均站不住腳。

解決的辦法就是協調,找出一筆雙方均能接受的搬遷費,由房東支付給房客,作為終止租賃契約的補償。

不定期租約之總類:所謂未定期之租賃,有三種情形:a. 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b. 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c.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

  以上三種不定期租賃,原本在民法的規定上,無論房東或房客均得隨時終止租約,且不須任何理由,但有利於房客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

例如依習慣只許房客隨時終止租約,而不許房東隨時終止租約時,房東仍不得隨時終止契約,藉以保護房客。

不過,因土地法係民法之特別法,故在這三種情形下,房東要收回房屋,仍受土地法第一百條的嚴格限制,又依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規定,不定期租賃均應經公證,否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不可不察。

  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這時需注意如上所述土地法第一百條的嚴格限制及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規定,即不定期租賃均應經公證,否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

因此,為避免定期租約搖身一變成為不定期租約,所以在租期屆滿時,應為反對的表示,除非已簽訂新約,否則最好不要再收受房客所繳付的租金。

 若有其他不動產問題歡迎來電洽詢永慶不動產台南文元加盟店王國全0935820619  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bill080bill080的部落格bill080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E-mail轉寄全站分類:不設分類個人分類:國全房仲報No此分類上一篇: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權」此分類下一篇: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修正規定上一篇:星、月在對我們微笑下一篇:2008年遠見雜誌評鑑十大服務業歷史上的今天2020:「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自109年12月8日開始生效2017:全國國土計畫功能表(草案)2011:要以夫妻贈與方式先移轉自用住宅不動產,再行出售,以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增值稅率使用者,現在不能以此做為節稅之道,除非您能等兩年後再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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