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 專利

专利,即專利權的簡稱,主要分為發明、实用新型及工業設計三種類型。

各國政府設立專利制度,其目的在於鼓勵民眾從事發明,保護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 ...專利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  此條目介紹的是賦予發明者的權利。

關於由政府授權商人獨家經營某些業務的行為,請見「專營」。

維基百科的法律內容只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任何法律問題應諮詢相關司法管轄權地方的專業法律人員。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2年8月19日)請協助補充內容以避免偏頗,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2年8月19日)請協助補充多方面可靠來源以改善這篇條目,無法查證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移除。

致使用者:請搜尋一下條目的標題(來源搜尋:"專利"—網頁、新聞、書籍、學術、圖像),以檢查網路上是否存在該主題的更多可靠來源(判定指引)。

智慧財產權法律與知識所有權主要權利著作權專利商標精神權利工業設計實用新型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鄰接權特殊權利商號權域名權資料庫權利掩模作品育種者權利補充保護證書自主智慧財產權其它主題批評更多…編輯方框專利,即專利權的簡稱,主要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及工業設計三種類型。

各國政府設立專利制度,其目的在於鼓勵民眾從事發明,保護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的權利,並指導專利權人與民眾以合法、適當的方式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

專利制度是讓專利權人在法定期間(例如:20年)內享有專利技術的排他權(注意,並非獨占權),使其享有商業上的特權利益,以鼓勵其將知識公開分享。

當專利權法定期間屆滿,專利權即告消滅,民眾即可根據專利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自由運用其專利技術。

申請專利,必須向政府機關提出「專利說明書」,明確且充分揭露其發明技術的內容到可具體實施的地步(不可僅是漫天空想),並界定請求的權利範圍。

請求的權利範圍如不符合專利要件(例如:發明是既有的習知技術),就會被駁回,無法取得專利權。

由於專利要件的判斷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範圍在其判斷餘地中所為的專業判斷經常引發爭議,因而導致專利爭訟。

目錄1歷史1.1中國專利歷史1.2台灣專利歷史2獎勵制度3商業秘密4專利權的性質4.1地域性4.2排他性4.3時效性4.4公開性5申請專利與取得專利權5.1專利申請權5.2申請程序5.3專利文件5.4專利審查5.5實體要件5.6優先權6專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7專利糾紛7.1專利爭訟7.2專利戰爭8國際專利合作9注釋10參考文獻11參見12外部連結歷史[編輯]西元前五百年在希臘某些城邦曾設立類似發明的專利權。

1450年威尼斯頒布了保護期為期10年的專利條例。

較近代的專利權來自1623年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所設立,保護新發明的權利。

專利是刺激個人創造力的制度。

然而對個人創造力加以刺激的制度並不限於專利,技術秘密保護制度和獎勵制度都起著同樣的作用,但它們發揮作用的機制不同,這些不同決定了專利是必要的。

中國專利歷史[編輯]1881年,清廷授予鄭觀應上海機器織布局的機器工藝十年專利。

這是中國首次授予專利。

1898年7月12日,清朝頒布第一部專利法規《振興工藝給獎章程》,該章程共12條,其第一條至第三條分別規定了為期50年、30年、10年的專利。

1912年6月13日北洋政府農工商部制定了《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1912年12月12日,由參議院通過予以施行,對「發明之製造品」授予5年以內的「營業上的專賣權」,對外國人不授予專利權。

1923年4月5日北洋政府農商部重新頒布了修訂版的《暫行工藝品獎勵章程》及《實施細則》,增加了對發明的方法的保護,並對專利的申請、繼承、轉讓、取消、查禁在《實施細則》中予以明文規定。

1950年8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頒布《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1950年10月9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上述條例的實施細則。

1985年3月19日,中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一九六七年斯德哥爾摩文本)。

1985年4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台灣專利歷史[編輯]台灣第一部專利法典是1944年5月29日由中華民國政府公布的《專利法》,1947年11月8日又頒布了專利法實施細則。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