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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利申請流程

申請各國之正式專利案時,皆可藉一年內所申請之美國臨時專利案,主張國際優先權。

有利於創造技術移轉的機會. ○ 申請流程:. 需先備妥技術文件(可為論文或技術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首頁專利技轉教職員生專利申請流程字體大小AAA列印轉寄專利技轉最新消息最新消息敬邀參與「國家新創奬」::點亮創新走進市場的關鍵、串接國內外創新生態產業鏈敬邀參加「智財權講座-專利能力對於研發人才的助益」敬邀參加「智財與創新創業講座-全球新創趨勢及台灣的機會與挑戰」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專利申請審議原則」將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活動訊息轉知】109年第三期臺大RAISE計畫期末分享會—「生醫產業職涯探索大觀園」,名額有限歡迎踴躍報名參加!敬邀參加「2020智財與創新創業講座-生醫原創力」(活動訊息轉知)敬邀參加2020智財與創新創業講座-如何利用專利大數據創造無限商機」科研採購:2020智財及產學經理人高峰會(採購案號:1091076)決標資訊恭賀!!本校化工系童國倫教授、生機系江昭皚教授榮獲109年科技部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活動訊息轉知)敬邀參加2020學界智財影響力論壇暨實務講座「超前布局智勝未來」(活動訊息轉知)敬邀參加2020學界智財影響力論壇暨實務講座「超前布局智勝未來」「2020年智財與創新創業課程」敬邀參與(活動訊息轉知)敬邀參加「2020農業生技卓越創新論壇之產學媒合會「2020未來科技獎」獲獎名單2020亞洲生技大會(BioAsia-Taiwan)「臺大館」隆重開幕科研採購:2020Bio-Asia攤位設計與場佈(採購案號:1090684)決標資訊「國立臺灣大學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實施要點」修正公告公告「農業科研成果應用可能涉及國內食、藥等領域之管理法規與例示」,請各計畫主持人參考並避免違反現行規定。

科技部109年度「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本中心收件時間至109年5月29日(五)止。

「2020年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敬邀校內教師參與「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及「國立臺灣大學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實施要點」修正公告「109年國家發明創作獎」即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受理報名,歡迎校內師生踴躍參選「2019未來科技突破獎」獲獎名單第四屆「總統創新獎」獎項徵選訊息,敬請踴躍報名參加(活動報名延長)「2019年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敬邀校內教師參與科技部南管局【108年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補助計畫申請說明會】將於5月8、13、15日舉辦(中、北、南場次),敬請踴躍報名參加!「2019年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敬邀校內教師參與「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及「國立臺灣大學技術移轉利益衝突處理要點」修正公告2018國立臺灣大學『前瞻綠色材料高值化』技術發表媒合會「2018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創新發明館」邀請您一同體驗創新研發能量轉知「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經財政部107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4538150號令修正發布。

「2018年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敬邀校內教師參與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公告本校辦理技術移轉等相關收益繳納營業稅公告臺北生技獎徵件中,5月31日截止報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7年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活動,歡迎踴躍報名參選。

2018年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賽),即日起開發報名至額滿為止。

第15屆國家新創獎-參賽說明會107年度「衛福部‧經濟部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自1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申請。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修正公告2017新創與技轉專家實務分享會2017臺大技術發表媒合會:水資源工程技術「2017台灣醫療科技展-TaiwanHealthcare+Expo」活動(重要公告)-發明人自行申請之專利,請於106年12月31日前轉回校方,逾期即不再受理申辦。

2017臺大技術發表媒合會:快速檢測之潛在應用面面觀科技部106年度「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本中心收件時間至106年8月31日(四)止。

2017臺大技術發表媒合會:天然物未來之潛在應用價值有關台灣推動創業家簽證申請事宜恭賀醫學院醫療器材與醫學影像研究所林世明教授榮獲科技部105年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恭賀電資學院電機工程系陳志宏教授榮獲科技部105年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科技部105年度「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本中心收件時間至105年7月20日(三)止科技部104年度「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本中心收件時間至104年



2. 專利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 申請分割、改請或本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專利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法規類別: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第3條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4條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第5條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

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

第6條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

專利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

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權。

第7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

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第8條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

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第9條前條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權益者,無效。

第10條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第11條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12條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

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

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第13條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第14條繼受專利申請權者,如在申請時非以繼受人名義申請專利,或未在申請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為前項之變更申請者,不論受讓或繼承,均應附具證明文件。

第15條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於任職期內,除繼承外,不得申請專利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利之任何權益。

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對職務上知悉或持有關於專利



3. 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27352920. 專利服務台:(02)81769009 資料服務組服務台:(02)23767164、(02)23767165 ...本系統資料僅供參考,不作為准駁之依據,所有資料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為準。

台北市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TEL:(02)27380007    FAX:(02)27352656、(02)27352920專利服務台:(02)81769009    資料服務組服務台:(02)23767164、(02)237671657



4. 专利

专利,即專利權的簡稱,主要分為發明、实用新型及工業設計三種類型。

各國政府設立專利制度,其目的在於鼓勵民眾從事發明,保護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 ...專利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  此條目介紹的是賦予發明者的權利。

關於由政府授權商人獨家經營某些業務的行為,請見「專營」。

維基百科的法律內容只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任何法律問題應諮詢相關司法管轄權地方的專業法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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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9日)請協助補充內容以避免偏頗,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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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用者:請搜尋一下條目的標題(來源搜尋:"專利"—網頁、新聞、書籍、學術、圖像),以檢查網路上是否存在該主題的更多可靠來源(判定指引)。

智慧財產權法律與知識所有權主要權利著作權專利商標精神權利工業設計實用新型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鄰接權特殊權利商號權域名權資料庫權利掩模作品育種者權利補充保護證書自主智慧財產權其它主題批評更多…編輯方框專利,即專利權的簡稱,主要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及工業設計三種類型。

各國政府設立專利制度,其目的在於鼓勵民眾從事發明,保護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的權利,並指導專利權人與民眾以合法、適當的方式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

專利制度是讓專利權人在法定期間(例如:20年)內享有專利技術的排他權(注意,並非獨占權),使其享有商業上的特權利益,以鼓勵其將知識公開分享。

當專利權法定期間屆滿,專利權即告消滅,民眾即可根據專利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自由運用其專利技術。

申請專利,必須向政府機關提出「專利說明書」,明確且充分揭露其發明技術的內容到可具體實施的地步(不可僅是漫天空想),並界定請求的權利範圍。

請求的權利範圍如不符合專利要件(例如:發明是既有的習知技術),就會被駁回,無法取得專利權。

由於專利要件的判斷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範圍在其判斷餘地中所為的專業判斷經常引發爭議,因而導致專利爭訟。

目錄1歷史1.1中國專利歷史1.2台灣專利歷史2獎勵制度3商業秘密4專利權的性質4.1地域性4.2排他性4.3時效性4.4公開性5申請專利與取得專利權5.1專利申請權5.2申請程序5.3專利文件5.4專利審查5.5實體要件5.6優先權6專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7專利糾紛7.1專利爭訟7.2專利戰爭8國際專利合作9注釋10參考文獻11參見12外部連結歷史[編輯]西元前五百年在希臘某些城邦曾設立類似發明的專利權。

1450年威尼斯頒布了保護期為期10年的專利條例。

較近代的專利權來自1623年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所設立,保護新發明的權利。

專利是刺激個人創造力的制度。

然而對個人創造力加以刺激的制度並不限於專利,技術秘密保護制度和獎勵制度都起著同樣的作用,但它們發揮作用的機制不同,這些不同決定了專利是必要的。

中國專利歷史[編輯]1881年,清廷授予鄭觀應上海機器織布局的機器工藝十年專利。

這是中國首次授予專利。

1898年7月12日,清朝頒布第一部專利法規《振興工藝給獎章程》,該章程共12條,其第一條至第三條分別規定了為期50年、30年、10年的專利。

1912年6月13日北洋政府農工商部制定了《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1912年12月12日,由參議院通過予以施行,對「發明之製造品」授予5年以內的「營業上的專賣權」,對外國人不授予專利權。

1923年4月5日北洋政府農商部重新頒布了修訂版的《暫行工藝品獎勵章程》及《實施細則》,增加了對發明的方法的保護,並對專利的申請、繼承、轉讓、取消、查禁在《實施細則》中予以明文規定。

1950年8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頒布《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1950年10月9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上述條例的實施細則。

1985年3月19日,中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一九六七年斯德哥爾摩文本)。

1985年4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台灣專利歷史[編輯]台灣第一部專利法典是1944年5月29日由中華民國政府公布的《專利法》,1947年11月8日又頒布了專利法實施細則。



5. 台灣發明專利申請及審查流程

台灣專利有三種類型,分別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係台灣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專責機關,申請人如欲申請台灣專利,可以自行 ...首頁首頁IP情報專利「專利是什麼?—專利問與答」台灣專利介紹日本專利介紹中國大陸專利介紹美國專利介紹歐洲專利介紹台灣及國外新型專利介紹及可申請新型專利之國家東協及東南亞專利制度介紹 台灣專利介紹台灣專利有三種類型,分別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係台灣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專責機關,申請人如欲申請台灣專利,可以自行申請或透過台灣專利代理人、專利師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相關申請。

台灣專利類型由於台灣專利分為三種,申請前必須先針對發明內容的特徵、申請目的來選擇適當的申請類型。專利類型發明新型設計保護對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實體審查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可請求實體審查無,不進行實體審查智慧局主動進行實體審查權利期限申請日起20年申請日起10年申請日起15年(2019年11月起更改)國際優先權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最早優先權日起6個月內年費核准後繳納第1年年費,之後逐年繳納核准後繳納第1年年費,之後逐年繳納核准後繳納第1年年費,之後逐年繳納其他申請人可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申請發明發明專利是指利用自然界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對於欲解決之問題,使用適宜的技術手段,產生其功效,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

發明專利必須具有技術性,不具技術性之發明,例如單純的發現、科學原理、單純之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1,2-二環丙基乙基苯酚及其光學異構物的製備方法,專利證書號:I617541)新型新型專利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並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由於新型專利必須為「有形的」,並具使用價值與實際用途,不能單純是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例如:物之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專利的定義。

(書寫用具上墨結構,專利證書號:M556673)設計設計專利是指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的創作。

圖像設計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申請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中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可引起美感」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及純藝術創作不予獲准設計專利。

(電子裝置之部分,專利證書號:D176654)各類專利之年限及審查所需時間(自申請日起算)類型年限制度審查時間發明20年請求實審制約18~24個月新型10年登記制約4~6個月設計15年一律實審制約12~18個月台灣發明專利申請及審查流程申請台灣採用「先申請主義」(first-to-filesystem),加上台灣專利係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作為申請日,本所建議申請人應儘早向智慧局提交專利申請。

台灣專利申請所需文件包括:申請書說明書(需包含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其他文件如委任書、優惠期證明文件、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等(如有需要)如申請時申請人未提供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繁體中文版本,而是以外文版本之說明書(如日文、英文、德文等)提出申請,申請人需在智慧局指定期限內補正中文本。

形式審查智慧局會進行形式審查,以檢查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程序要求與文件要求。

公開智慧局會在申請日起18個月(或最早優先權日)後公開專利申請案。

請求實審智慧局只會就已請求實體審查的專利申請案進行實審,不會自動就每一個申請案進行實審,故申請人必須自行向智慧局請求實審;台灣亦准許申請人以外之任何人向智慧局申請實體審查。

如在申請日起三年內未請求實審,專利申請案將視為撤回。

實體審查智慧局的審查委員會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以決定是否准予專利。

該專利申請案必需符合的專利要件包括:該專利申請案是否基於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是否具有產業利用性是否具有「新穎性」,即該技術思想是否在專利申請前已公開或為公眾所知悉者是否具有「進步性」,即該專利申請案可否可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輕易完成「先申請原則」,如有多位申請人就同一專利提出申請,該申請案是否最先申請者該申請案有否違背於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該申請案的說明書內容是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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