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編各論-買賣-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民法買賣篇

1.拍賣之表示:為要約之引誘。

· 2.應買之表示:為要約。

· 3.賣定之表示:為承諾。

· 4.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

(民法第397第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會計證照專技證照金融證照醫護證照教職升學考情說明高普考試高普考熱門報考類科初等考試初等考試熱門報考類科地方特考地方特考熱門報考類科鐵路特考高員級員級佐級一般警察行政警察消防警察移民行政移民三等移民四等其他特考司法特考稅務特考關務特考國安局調查局原住民特考身障特考監所管理員經濟部所屬台電招考台糖招考台水招考中油招考台菸招考經濟部國營聯招捷運招考台北捷運桃園捷運台中捷運漁農會漁會招考農會招考水利會更多國營事業郵局招考中鋼招考中龍招考港務公司台鐵營運人員中華電信國營臺灣銀行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公股兆豐商銀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企銀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農業金庫民營板信銀行上海銀行三信銀行聯邦銀行新光銀行高雄銀行陽信銀行聯合測驗金融基測會計證照記帳士IFRS專班會計師 會計乙級不動產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導遊領隊領隊導遊領團人員法律管理國際專案管理師PMP助理國際專案管理師專技人員消防設備人員國際證照CFA財務分析師CFP理財規劃顧問國內證照證券商業務員期貨商業務員信託業務人員投信投顧營業員期貨分析證券分析理財規劃人員股市投資分析銀行招考檢測金融基測醫護證照護理師醫師營養師食品技師保健食品工程師物理治療師驗光師教職考試教師檢定教師甄試公幼教保員升學/檢定警專考試學測指考學士後中醫考情講座公職說明會國營說明會記帳會計說明會不動產說明會金融說明會輔導講座考試工具電子報三民官方粉絲團名師前線粉絲團經驗分享上榜心得命中事實×Close訊息債編各論-買賣×Close訊息 首頁學習百科公職考試債編各論-買賣作者:羅揚通則(一)買賣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第345條第1項)(二)買賣契約須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始成立。

(民法第345條第2項)(三)買賣種類1.一般買賣。

2.特種買賣:試驗買賣、貨樣買賣、分期付款買賣、拍賣。

(四)買賣是有償契約之典型(民法第347條)關於買賣之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

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效力(一)買賣之效力買賣契約成立生效後,產生的法律效果:1.出賣人之義務(即買受人的權利)(1)移轉財產權之義務。

(民法第348條)(2)交付之義務。

(民法第348條)(3)瑕疵擔保之義務。

A.權利瑕疵擔保之義務:(A)定義: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民法第349條)a.權利無缺。

b.權利存在:債權或其他權利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實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民法第350條)(B)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若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則出買人不負擔保之責。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1條)(C)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若有約定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債權之出賣人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民法第352條)(D)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出賣人不履行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353條)B.物之瑕疵擔保責任:(A)定義: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下列瑕疵:(民法第354條)a.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價值擔保)。

b.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通常效用擔保)。

c.滅失或減少其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契約預定效用擔保)。

(B)以上a~c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此外,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品質擔保)(C)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民法第355條)a.原則: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有瑕疵,則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b.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物之瑕疵存在:若出賣人未保證其無瑕疵者,則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則仍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D)物之瑕疵擔保效力:出賣人不履行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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