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別忘了調整保單關係人! – Goodins 好險在這裡 | 要保人被保險人離婚

夫妻離婚了,卻因保單攬牢牢. 甲、乙原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互相以自己為要保人,對方為被保險人,投保多筆醫療險及終身壽險,其中有一筆甲為要保 ...好險在這裡保險學堂離婚時,別忘了調整保單關係人!瀏覽數:4073Photo:Freepik作者:呂翊丞律師有緣作夫妻,保單可以照顧對方一輩子;無緣再續夫妻情,保單沒處理好,困擾彼此一輩子。

夫妻離婚了,卻因保單攬牢牢甲、乙原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互相以自己為要保人,對方為被保險人,投保多筆醫療險及終身壽險,其中有一筆甲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終身醫療險(下稱A保單),另外有一筆為甲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終身壽險(下稱B保單)。

多年後,甲、乙因感情問題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而雙方離婚協議內容僅有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的歸屬,及雙方互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離婚一年後,甲、乙因故關係交惡,乙向保險公司以書面表示撤銷B保單關於「被保險人同意」,甲感覺自己在B保單權益上受損,為反制乙,便向保險公司辦理A保單的契約終止。

 乙有權讓B保單發生終止效力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B保單係以甲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終身壽險,性質上屬於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

當然甲、乙仍為夫妻時,當甲以自己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時,乙在要保書文件上之簽名,即屬於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當然被保險人依法也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撤銷該同意。

在本案例中,如果乙不希望B保單繼續有效的情況下,乙可以選擇依據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撤銷原同意,此時即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當然對於要保人來說,可能會有影響其原有保單權益的情況,例如B保單係甲最初當作儲蓄險的方式來規劃,則在乙撤銷同意視為保單終止後,可能該張保單尚未累積到原所期待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以致取回之金額少於已經所繳的保費。

甲可以讓A保單發生終止效力因為乙先就B保單,依據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撤銷該同意,該保單視為終止,而可能造成甲的權益影響。

甲為了反制乙,不管投保多年的A保單終身醫療險,對於乙是多麼重要,而逕行向保險公司提出終止A保單,經甲提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於保險公司,並經保險公司受理辦理完成後,該A保單即發生終止的效力。

對乙而言,A保單的終止影響其權益,因A保單為終身醫療險,已繳費多年,雖說乙或許可以另行重新再投保,但關於投保年紀、身體狀況、保費費率等等,可能已無法跟最初投保A保單時相較,確實可能造成乙的權益影響。

 離婚時,保單調整校正也很重要如上所述,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關於保單之規劃,除了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相對單純外,當然也可以基於一些考量,互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保戶的保險顧問常常會提醒,定期的整理保單,檢視自己所投的之內容保障,是否符合當時所需,此部分是就保障內容來看。

除此之外,保戶常常會忽略,在一些保單關係人的關係變動時,是否也要進行保單調整校正?當然是的,就如同本案例,如果在甲、乙準備走上離婚時,未就保單之關係人進行調整,就會發生案例中所提的情形,雙方因故讓保單終止失效的情形發生,對雙方來說都會影響權益,而此情形事實上是可以避免其發生的。

 離婚前,記得先調整保單關係人!夫妻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互相以自己為要保人,以對方為被保險人進行保單的規劃投保,在保單生效多年後,雙方準備走上離婚之路時,除了是否離婚、親權歸屬及財產分配等事項外,別忘記已經投保多年保單的關係人也要做一個調整變更,如果之前保單是以對方為要保人,此時應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自己,即使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比較不會造成本案例嗣後發生的情形。

至於如何做此部分的調整?夫妻可以在談及離婚過程中,先釐清是否有這類型之保單,在離婚談妥前先進行變更,如果未談妥前無法先進行變更,則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在離婚後應互相配合辦理要保人之變更,做此調整校正,夫妻可能就不會在離婚後,因保單問題仍「攬牢牢」了! 延伸閱讀離婚約定了親權,但別忘了調整孩子保單要保人!夫妻離婚要記得做好保單變更,才不會像這位媽媽投訴無門只是簽個保單變更文件,也要「稅」一下?保險公司片面變更保單內容,你可以說:「不」!請求保險理賠時效,要注意只有二年!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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