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第 四 條 保險業應對 各 項 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 加以 辨識 衡量 報告及監控 各種風險至少 包括 下列 哪 幾

第4 條. 保險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係保險業 ...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保險業不同層級單位相 ... 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管、 ... 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包括辨識、衡量、監控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附檔:附表一: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聲明書.PDF附表二:○○○○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制度,指管理階層所設計,董(理)事會通過,並由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保險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一、保險業之營運係以謹慎之態度,依據董(理)事會所制定之政策及策略進行,以達成營運獲利、績效之效果及效率。

二、各項交易均經適當之授權。

三、資產受到安全保障。

四、財務與其他紀錄提供可靠、及時、透明、完整、正確與可供驗證之資訊及符合相關規範。

五、管理階層能辨識、評估、管理,及控制營運之風險,並保有適足之資本以因應風險。

六、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第3條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

如有董(理)事表示保留或反對意見,保險業應將其意見及理由列入董(理)事會紀錄,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保險業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理)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保留或反對意見及理由列入董(理)事會紀錄。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理)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理)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

第二章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第4條保險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一、控制環境:係保險業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

控制環境包括保險業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

董(理)事會與管理階層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董(理)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保險業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保險業目標之適合性。

管理階層應考量保險業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

其評估結果,可協助保險業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係指保險業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之行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

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括保險業所有層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四、資訊與溝通:係指保險業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攸關、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並確保資訊在保險業內部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

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產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

五、監督作業:係指保險業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以確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

持續性評估係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內部稽核人員、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董(理)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

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溝通,並及時改善。

第4-1條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保險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監事)並提報董(理)事會,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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