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保險 | 漁獲物保險

漁船保險. 保險問答. 漁船保險. 商品說明; 承保內容. 台灣產物保險並提供漁船船舶保險,漁船於出海作業漁撈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漁船全部損失,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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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對被保漁船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負賠償責任。

(1)海洋、河流、湖泊或其他可通航水域之危難。

(2)火災、爆炸。

(3)核子設施或反應器之損壞或意外事故。

(4)與航空器或類似物體、或其墜落之物體、路上運輸工具、船塢或港口設施之觸撞。

(5)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

(6)漁獲物、燃料或補給品裝卸、移動時之意外事故。

(7)鍋爐爆裂、軸承破裂或船體、機器之潛在瑕疵。

(8)船長、幹部、船員或引水人之疏忽。

(9)修船人或租船人之疏忽,但以修船人或租船人非屬本保險單之被保險人者為限。

(10)船長、幹部或船員之惡意行為。

 但上項第六款至第十款之危險事故須非由於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管理人未盡相當之注意所致者。

若船長、幹部、船員或引水人持有被保漁船之股份者,不視為本條所稱之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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