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 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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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401048401號令修正公布第52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5012687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8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33條、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42條、第49條;新增第18條之1、第48條之1、第50條之1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7010378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9條、第21條、第35條、第37條、第47條、第48條之1、第57條,增訂第47條之1、第48條之2條文,除第47條第1項自104年7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70266473號令修正公布第50條;新增第48條之3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90312897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4條至第27條、第33條、第35條、第37條、第38條、第42條、第47條之1、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第48條之3、第50條、第50條之1條文及第51條附表二立法總說明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經臺中市政府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公布。

為配合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及同年十二月十七日核定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並因應業務執行需要,修正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附表二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一、避免影響住宅區居住環境,明定不得於住宅區從事汽車板金及塗裝;配合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修正,修正「浴室」為「三溫暖、一般浴室」;明定「健身休閒場所」之範疇。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二、住宅區得放寬設立資訊休閒業及健身休閒場所之項目,以及須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同意之時間點。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三、機關全銜重複出現,明定簡稱。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四、因應實務需求,工業區增加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及倉儲批發業等允許使用項目及使用面積限制。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五、於風景區增列溫泉井、溫泉儲槽為容許使用項目,以配合輔導既有溫泉業者合法取得水權及業務執行需求。

(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六、修正保護區容許使用項目,參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刪除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之重複規定;配合輔導既有溫泉業者合法取得水權,增列溫泉井及溫泉儲槽為容許使用項目,另為降低對保護區土地之衝擊,僅放寬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考量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生態環境所劃設,刪除易破壞環境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但得為原來之合法使用。

(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七、配合農業產銷需要,增加農業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作為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加工廠。

(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八、配合輔導既有溫泉業者合法取得水權,農業區增列溫泉井及溫泉儲槽為容許使用項目,另為降低對農業區土地之衝擊,僅放寬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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