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保險規劃原則 | 重置成本例子

所以企業通常應以實際現金價值做為投保金額的基礎,但因重置成本及實際折舊隨時在變動,所以實際現金價值也跟著隨時變動。

換句話說,保險金額也理應隨時加以 ...專業豐林Professional商品簡介Product關於豐林About服務項目Service聯絡豐林Contact企業保險規劃原則一、投保的金額足不足夠的校正不足額保險火災保險的理賠採分攤基礎,因此常產生不足額保險的問題。

為防止不足額保險現象的產生,資產價額常須經過審慎評估後始得決定,同時再配合部分特約條款的輔助,才能使不足額保險發生的情形降至最低。

實際現金價值同時另外也應視企業的需求而選擇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成本作為釐訂保險金額的基礎。

理論上保險金額的決定乃以「實際現金價值」為準。

所謂實際現金價值是指財產的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的金額。

因為財產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是以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折舊或自然耗材僅為企業經營成本的分攤,均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所以在計算實際損失時,理應自財產的實際價值中予以扣除,因此實際現金價值也就成為一般財產火險理賠時,評估實際損失金額的標準。

所以企業通常應以實際現金價值做為投保金額的基礎,但因重置成本及實際折舊隨時在變動,所以實際現金價值也跟著隨時變動。

換句話說,保險金額也理應隨時加以調整,否則一旦損失發生,理賠金額與保險契約訂立時所估算的保險金額必定有時間上的落差而造成了前述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不過事實上隨時調整保險金額對企業中負責投保火險的承辦人來說實在有實務上的困難,所以一開始訂定保險契約時如何運用特約條款的輔助便相當重要。

 重置成本另外有一些企業於投保時,事先與保險公司協議額外附加「重置成本條款」而以「重置成本」為理賠基礎。

當然,在「重置成本」為理賠基礎之下,其修復或重建的修理費用,或置換與受損標的物廠牌、型式、規格、性能相同或相似之新品所需的費用,均不須扣減折舊。

不過,「重置成本」之理賠基礎,其投保時必須以「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

若為了節省保費而以「實際現金價值」投保,則必有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的問題存在。

而且,有一些情況是不適用「重置成本」理賠基礎的,例如:貨物、他人財產、古董、藝術品,或者保險消費者不願或不能修復、重建或置換受損標的物者。

 折舊的計算依照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有「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

上述方法之採用及變換,應於每年預估本年度額度時,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平均法」。

一般而言,絕多數保險公司於理算損失扣減折舊時,其折舊方法都採用「實際折舊法」。

至於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則是依照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辦理。

在保險理賠實務上,以實際折舊法提列折舊者,其「每年應提折舊率」及「實際價值損失額」的計算公式如下:例如:辦公室內使用2年的一組電腦因火災而全損,其耐用年數為5年,經查重置成本為10萬,則其「實際價值損失額」為66,667元(100,000×【1-1/6×2】)。

除此之外,保險標的物雖然係部分損失,但如有更換新品材料時,保險公司則會以其修理費用扣減折舊之方式賠付之。

財產的取得成本≠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取得成本加上物價指數的增加成數(或重新鑑定或估算的價值)所以財產的帳面餘額也≠實際現金價值 建築物造價表【備註】一、上表造價為「建築物本體」的「每坪造價」,並不含「土地」價格。

二、裝潢:一般裝潢每坪加新台幣$10,000元至$50,000元,豪華型裝潢另行約定。

三、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上述各類建築物構造每坪單價×各類建築物使用面積【含公共設施】)+裝潢總價。

四、建築物之「實際現金價值」為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之餘額,建築物本體及裝潢之「耐用年數」請參酌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辦理。

 存貨的投保技巧一般企業在安排存貨的保險時,常只投保一個固定的金額,但是在存貨管理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置存於廠房或倉儲中的存貨數量常會因提貨或進貨的關係而有所變動。

因此固定的保額有時無法滿足保障的需求,而有時卻又會浪費保險成本(保險費)。

舉例來說,通常企業會以上一年度的年平均存貨量加減對本年度的預估值後,作為本年度的存貨投保金額的依據。

假設在投保時這個數字是1億5千萬,當然保額就會設計為1億5千萬,然而假設投保一段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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