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到有問題商品時,如何主張權利? | 民法買賣糾紛

參考民法第359條) 二、商品缺少企業經營者所保證的品質或是企業經營者故意不告知商品的瑕疵:消費者可以請求品質差距的損害賠償,而不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減少價金。

首頁疑難解答消保Q&A基本權利義務與相關概念:::疑難解答消保Q&A通訊傳播問題網路購物及線上遊戲問題交通運輸問題教育養護問題休閒旅遊問題申訴與諮詢管道與機制醫療、美容、藥品問題金融保險類問題房地產問題食品類問題預付型交易個人及家庭用品類水電能源問題教育宣導類基本權利義務與相關概念政策計畫類其他消費者保護法Q&A基本權利義務與相關概念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消費者買到有問題商品時,如何主張權利?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一、商品有瑕疵時,企業經營者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減少價金。

但當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退貨)顯失公平時,消費者僅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參考民法第359條)二、商品缺少企業經營者所保證的品質或是企業經營者故意不告知商品的瑕疵:消費者可以請求品質差距的損害賠償,而不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減少價金。

(參考民法第360條)三、商品指定種類,如有瑕疵:消費者可以請求交付同種類無瑕疵商品(換貨),而不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減少價金。

(參考民法第364條)四、消費者因商品有瑕疵,而可以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請求減少價金時,需於依前述規定通知後6個月內(企業經營者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例外)或商品拿到後5年間主張權利。

(參考民法第365條)回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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