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基本知識 | 選擇權不履約

選擇權買方擁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選擇權的賣方則負有履約的義務,必須依 ... 最多只是選擇不履約,損失最初繳交給賣方的權利金而已,因此風險相當有限。

選擇權基本知識什麼是選擇權?選擇權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權利,而此權利是可以買賣交易的,選擇權的買方在付出一定額度的權利金後,即可在議定的到期日或是到期日之前,擁有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權利;相反的,選擇權的賣方在收入權利金後,擁有在議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義務。

A.舉例說明1.房屋買賣選擇權甲方向乙方以一百萬元的代價買進一個買權,約定於半年後以二千萬的價格向乙方買一棟在市郊的別墅。

若於到期日或之前,此棟別墅之市價高於二千萬元,則甲方可以以二千萬元的價格向乙方買進此別墅,乙方必須無條件履約賣出;但是,如果到期當日此別墅之市價低於二千萬,則甲方勢必不會以二千萬的約定價格向乙方買進此別墅而會選擇放棄該權利。

但不論甲方是否行使權利,當初支付給乙方權利金均不得取回。

因此,對甲方而言,最壞的情況是放棄此權利而損失一百萬元權利金,但若別墅市價超過二千萬元,則其獲利將隨其市價上漲而無限增加;相反的,乙方賺取一百萬元的權利金,但必須承擔履約的義務,因而其最大的獲利為此一百萬元的權利金,如若到期日或之前,房價超過二千萬,其損失也將隨之擴大。

2.加權指數選擇權甲方向乙方以五千元的代價買進一個加權指數買權,約定於2個月後以6400點的價位向乙方買一口台股期指合約。

若於到期日或之前,台股期指漲至6400以上,則甲方仍然可以6400的價位向乙方買進此合約,乙方必須無條件履約賣出;但是,如果到期當日台股期指小於6400,則甲方勢必不會以此約定價格向乙方買進期貨而會選擇放棄該權利。

但不論甲方是否行使權利,當初支付給乙方權利金均不得取回。

因此,對甲方而言,最壞的情況是放棄此權利而損失5000元權利金,但若期指漲幅超過6400,則其獲利將隨其上漲而無限增加;相反的,乙方賺取5000元的權利金,但必須承擔履約的義務,因而其最大的獲利為此5000元的權利金,如若到期日或之前,指數高過6400,其損失也將隨之擴大。

B.買權與賣權選擇權又分為買權與賣權,買權的買方在繳付保證金後,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買進標的物,而買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賣出該標的物。

賣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的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賣出該標的物,而賣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買進該標的物。

C.選擇權的三大構成要素1.標的物2.履約價3.到期時間就房屋選擇權之上例而言,標的物為別墅,履約價為雙方議定之二千萬,到期時間則為半年。

D.歐式選擇權與美式選擇權歐式選擇權的買方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而美式選擇權的買方則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日要求履約。

 選擇權與期貨之比較選擇權的交易標的為「權利」,標的資產是「權利」的內容,而期貨的交易標的即為標的資產,因此,兩者之特性有相當的差異,主要的差異包括︰選擇權標的資產交割價格(即履約價格)之訂定,係由交易所依特定原則訂定,而期貨契約的交割價格則是由市場供需決定,其價格會隨市場狀況改變。

選擇權市場上由買賣雙方決定的是權利金,並非標的資產之交割價格。

選擇權買方擁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選擇權的賣方則負有履約的義務,必須依買方之要求履行交割義務,其買、賣方權利義務之關係並不對等。

而期貨部位一旦建立,在未沖銷前,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契約所訂之內容,其買、賣雙方均需負擔履約的義務。

選擇權賦予買方權利,此一權利有其代價,買方須支付予賣方,即為權利金,也就是選擇權的價值。

此外,因選擇權賣方負有履約義務,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

期貨契約成交時,買賣雙方並無金錢之移轉,所繳交之保證金係作為履約之保證,且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選擇權掛牌時,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尚有不同的履約價格,且於契約存續期間若標的資產價格波動至一定程度,須加掛新的履約價格,加上買權與賣權之分別,同時掛牌之契約數量將非常多。

而期貨掛牌時,僅有到期月份之差異,其契約數量亦較有限。

  選擇權期貨交割(履約)價格由交易所訂定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交易價金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無保證金賣方繳交買賣雙方均須繳交發行量無限無限權利主體買方若為實物交割之期貨契約,只有賣方有權利決定交割條件義務主體賣方買賣雙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契約數量不同履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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