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 風險評估法規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108 年05 月15 日修正) 英 ... 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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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民國108年05月15日修正)英第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顯示立法理由民國102年07月03日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法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行業,樣態多樣化,例如記者外勤採訪作業、保險業務員至客戶處接洽業務等場所不在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範圍,雇主使勞工執行職務前,仍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該等作業存在之危害,於現行法令未必有所規範,但其合理可行作為(例如安全作業指引及業界實務規範等),雇主自應事先評估風險,採取預防作為,爰參考美國、英國及歐盟等先進國家所定,於第一項增列一般責任之規定。

一般責任於實務上之考量要件為(1)危害確實存在(2)該危害可經確認(3)該危害會導致或可能導致勞工嚴重之傷害或死亡(4)此種危害情況可改善,或是可以合理達到危害預防目的。

三、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因設計、製造或輸入階段,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如未考量其本質安全之設計,即未事先評估及消除未來作業可能引起之潛在危害或利用安全裝置等阻絕危害之發生,極可能導致末端作業者在操作或使用該等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或施工作業等,產生難以避免之災害,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公約、英國、芬蘭、韓國、新加坡、澳洲及紐西蘭等國之例,增列規範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之設計、製造、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施工規劃者,應具有本質安全之概念,致力防止該等於使用或工程施工階段發生職業災害,並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以事前消除危害根源。

四、國際標準ISO31000風險管理-原則及指引(RiskManagement-PrinciplesandGuidelines)定義風險評估一詞,為風險辨識、分析及評量之過程,其中風險分析應根據風險特性、分析目的、資料、數據及可利用資源而定,分析方法可為定性、半定量、定量或上述之組合,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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