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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由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暴露所致之健康風險評估,亦應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之規定進行。

十二、開發行為與危害性化學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公發布日:民國99年04月09日修正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發文字號:環署綜字第1000060206號令法規體系:綜合計畫處/環境影響評估立法理由: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圖表附件:附圖:健康風險評估流程圖.PDF附件一:危害確認.PDF附件二:劑量效應評估.PDF附件三:暴露量評估.PDF附件四:風險特徵描述.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為使開發單位進行危害性化學物質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有一致之步驟與方法,特訂定本規範。

二、開發單位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應依本規範就營運階段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之危害性化學物質,辦理開發行為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之增量風險評估。

前項所稱運作包括製造、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

開發單位應依其運作或衍生之化學物質提出確認清單;其有變更者,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變更。

但屬試驗性質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不在此限。

三、本規範所稱危害性化學物質,指本署、相關機關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公告或定期修正之最新清單所列者,包含:(一)依下列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法規所列之化學物質: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2.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他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

但不包括燃燒設備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

3.放流水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

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中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

5.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

6.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

7.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化學物質容許濃度標準所列之有害化學物質,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危險物、有害物、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

(二)依下列國際環境保護公約所規範之化學物質:1.斯德哥爾摩公約。

2.蒙特婁議定書。

3.其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

(三)依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指定之其他有害化學物質。

四、第二點所稱影響範圍之認定,依據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之規定認定之。

但不得小於十公里乘十公里之區域面積;經由放流水排放至承受水體者,應以放流口以下之承受水體流域為範圍。

五、開發單位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前,應先依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規定之程序,召開健康風險評估規劃及範疇說明會,針對健康風險評估之規劃內容與範疇,與受影響範圍內居民、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進行溝通後,並針對居民、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加以回應說明參酌採納情形,始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

六、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應包括危害確認、劑量效應評估、暴露量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等四部分。

七、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步驟、內容、方法如附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危害確認:包括危害性化學物質種類、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毒性(致癌性、包括致畸胎性及生殖能力受損之生殖毒性、生長發育毒性、致突變性、系統毒性)、危害性化學物質釋放源、危害性化學物質釋放途徑、危害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確認,相關確認內容、方法如附件一。

(二)劑量效應評估:致癌性危害性化學物質應說明其致癌斜率因子,非致癌性危害性化學物質應說明其參考劑量、基標劑量或參考濃度。

相關評估內容、方法如附件二。

(三)暴露量評估:進行開發活動於營運階段所釋放危害性化學物質經擴散後,經由各種介質及各種暴露途徑進入影響範圍內居民體內之總暴露劑量評估,相關評估內容、方法如附件三。

(四)風險特徵描述:依據前三項之結果加以綜合計算推估,開發活動影響範圍內居民暴露各種危害性化學物質之總致癌及總非致癌風險,總非致癌風險以危害指標表示不得高於一;總致癌風險高於10-6時,開發單位應提出最佳可行風險管理策略,並經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

風險估算應進行不確定性分析,並以九五%上限值為判定基準值。

相關評估內容及方法如附件四。

八、暴露量評估所需大氣擴散模擬,應依據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空氣品質模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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